什么是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特别提示: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符合条件的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与旧准则规定有所不同,不再计入管理费用中,而是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会计科目中。
三、“坏账准备”的具体财税处理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
案例1:2016年成立A公司,本年末A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0万,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
应计提数=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计提比=100*5%=5万元
①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 5万元
贷:坏账准备 5万元
②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表格填列:计提的坏账损失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写如下:
2、确认坏账损失及补提坏账
案例2(接上例):2017年5月,A公司应收B公司2万元确定不可收回。2017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10万元。
①账务处理:
2017年5月,冲抵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2万元
贷:应收账款—B公司 2万元
2017年末补提坏账时:
应计提数=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计提比例-截止2017年末坏账准备余额=110*5%-3=2.5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 2.5万元
贷:坏账准备 2.5万元
注:实务中还需考虑递延所得税。
②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表格填列:
(1)补提的坏账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写如下:
(2)明确收不回来的款项如若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写如下:
如果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则不需填上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注:应收账款坏账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的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四条、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25号)
3、已确认的损失收回及冲减坏账的处理
案例3(接上例):2018年5月,A公司收回2017年已确认损失的B公司款项2万元,2018年末,A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5%。
①账务处理:
2018年5月,收回坏账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 2万元
贷:坏账准备 2万元
同时:借:银行存款 2万元
贷:应收账款—B公司 2万元
2018年末冲减坏账时:
应冲减数=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计提比例-截止2018年末坏账准备余额=100*5%-7.5=-2.5万元。
借:坏账准备 2.5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 2.5万元
注:实务中还需考虑递延所得税。
②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十一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表格填列:
(1)冲减的坏账损失2.5万元,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按如下填写:
(2)如果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已申报该项损失,即填写了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则本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如下填写:
如果上年度汇算清缴时未申报该项损失,即未填写了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则本年度汇算清缴也无需处理。
四、坏账税前扣除应如何准备资料?
坏账损失符合《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情形的,根据该条准备相应资料;
如不属于该条情形的,可参照25号公告第二十三(或二十四)条规定准备资料。
但需注意,相应的情况说明,须具有合理逻辑和理由,写清楚坏账为何未进行诉讼、债务重组等。
附:《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五、坏账税前扣除是否必须出具
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由此可知,这里的不再留存专项报告已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所以: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未强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