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九民纪要看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实务中,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拿不出现金,愿意拿实物来抵债的情况。那么这种以物抵债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实际案例】

A公司对B公司享有100万元债权,履行届满期限原为2021年4月份。2020年3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付款协议》,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延后为2020年7月15日。如果在7月15日之前仍未全部结清的,B公司同意存放在A公司的所有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由A公司自行处理且不存有任何异议。

A公司对于付款协议中以物抵债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疑问,希望得到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1、《九民纪要》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专门就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合同效力做了界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同时,又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诉讼程序中的处理做了规定。

总的来说,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为实践性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

用更简单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果没有把抵债物公示到债权人名下(动产直接交付、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那么法院不支持。如果已经把抵债物公示到债权人名下,那么债权人可以对抵债物进行拍卖、变卖来偿还债务,但不支持抵债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

2、本案中,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条款,而且抵债物已经交付债权人,因此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全面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偿还债务,但不能直接认为抵债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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