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案中对指定期间后的使用效力认定问题

作者:麻莉坤 高沃律所

原标题:漫谈:商标撤销案中对指定期间后的使用效力认定问题

IPRdaily导读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面临撤三程序,商标权利人都需要积极提供指定期间的有效使用证据,才能维持商标注册,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是限定于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那么指定期间后的商标使用就不应予以考虑吗?

引言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程序(简称撤三程序),一枚注册商标在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就会面临被撤三的外在风险,可能在三年期间或者在更长的时间,注册商标经过重金打造已经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攒了无限的品牌价值,但是面临撤三程序,商标权利人都需要积极提供指定期间的有效使用证据,才能维持商标注册,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是限定于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那么指定期间后的商标使用就不应予以考虑吗?随着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的颁布,19.15【指定期间后的使用】“指定期间之后开始大量使用注册商标的,一般不构成在指定期间内的商标使用,但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商标的证据较少,在指定期间之后持续、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的,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时可以综合考虑”,对于指定期间后的使用证据的考量有了明确的态度和考量标准。

案例

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对于指定期间之后的使用证据如何考量呢?在笔者代理的第1644906号“帝森DES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二审案件,基于商标对于青岛帝森公司的重要性,深知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和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如果在二审程序能够扭转乾坤,必然要找到最具说服力的致胜点和强有力的证据材料,经过代理律师团队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和对证据的梳理,把在指定期间内和指定期间之后的使用证据统一整理提交给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在认定指定期间内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指定期间之后的使用证据也予以充分考虑,认为:帝森露西娜公司与北京中外名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了《广告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7日共14次在CCTV-新闻《东方时空》发布产品名称为“帝森橱柜”的广告,涉及金额125万元,并提供了2份发票佐证。帝森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视频证据亦显示《东方时空》节目中插播了含有诉争商标标志及“帝森橱柜www.deson-kitchon.do”的字样的广告。虽上述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外,但鉴于该广告系发布于中央电视台,涉及的广告费用较高,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于2000年,至今已20年,2007年12月曾被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著名商标。截止本案审理终结之时,帝森公司名下共有有效商标12件,其中在指定期间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的商标仅诉争商标1件,在此情况下,考虑到山东省家具协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帝森公司生产的“帝森”牌橱柜厨具系列产品2010年度销售收入为4591万元,帝森公司在二审诉讼中亦提交了总额达1800万元的销售“橱柜”的发票等,上述证据可以佐证诉争商标实际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此,虽帝森公司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或存在未显示诉争商标标志、或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等瑕疵,但综合考虑其提交的《广告制播合同书(青岛电视台<天气预报>)》、在《东方时空》节目发布广告的《广告委托代理合同》、帝森公司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山东省家具协会出具的证明、帝森公司提交的188张发票等证据,本院认定其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评析

商标撤销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对拥有商标权利而故意不使用行为的惩戒,在于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自身的价值和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可能相对于异议、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来说,商标撤销制度的适用更为灵活和简单,对于申请主体没有作严格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程序一旦启动,涉案商标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除非有效的使用证据被认定才能维持商标注册,那为了充分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切身利益,对于使用证据的审查不应仅局限于指定期间之内,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应当对指定期间内和指定期间之后的使用情况综合、全面予以考量,了解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等。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持商标注册进行象征性使用,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的的商标,显然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并无重要性,商标予以撤销并无不妥。但是如果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意义重大,在指定期间内的时间恰是商标的投入准备环节,而在指定期间之后才是商标正式运营环节,有相关销售、宣传情况,能够印证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的使用意图,不能仅因指定期间证据不充分,而在不考虑商标注册人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的前提下直接予以撤销,那对于商标注册人显然不公平,也严重违背了商标撤销制度的立法初衷,所以对于商标撤销案件中指定期间之后的使用证据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以横向思维予以审视和看待。

结语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商标注册人在经营培育自己的商标品牌时,应当全力以赴,悉心维护,以充分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和市场价值,以此在面临各种法律风险时能够拿起足够坚硬的盾牌予以对抗反击。而行政、司法审批机关在审查商标撤销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审查持宽严相济的态度,考虑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意图和商标使用行为等,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司法的公信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