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判例|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其余部分可否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2021/10/8
一、1996年,熊猫商城公司、戚务诚事务所及新安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熊猫万国商城建设项目设计咨询的合同》,约定戚务诚事务所完成熊猫商城的布局调整等任务。熊猫商城公司应支付费用800万元。
二、2010年12月,熊猫商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宇光向戚务诚个人支付港币22万元。2012年12月7日、12月24日,戚务诚事务所先后向熊猫商城董事长李思廉及办公室邮寄商榷函。
三、2013年4月,戚务诚事务所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熊猫商城公司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用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一审成都市中院及二审四川高院均判决:熊猫商城公司应向戚务诚事务所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580万元及利息。
四、二审判决后,熊猫商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最终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戚务诚事务所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上述案例中的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履行了部分债务,但法院依旧认为剩余部分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避免此类风险,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法律保护之债转化为自然之债,债权人失去胜诉权。
二、债务人是否愿意继续偿还该债务、偿还部分债务抑或偿还全部债务,取决于债务人的个人意愿,不受法律的约束。只要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剩余债务,债权人就剩余债权就不享有法律保护。债务人偿还部分自然债务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对剩余自然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否愿意偿还剩余自然债务是债务人的权利而并非义务。
三、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债务人有履行时效届满债务的意愿,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在存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或者重新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