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一种宿命吗?罪犯在生理上有哪些显著特征

在过去,中国人大部分是信“人之初性本善”的,认为一个人一生下来全部都是好人,之所以后来会变坏或是犯罪,主要是因为后天成长的社会环境和人为环境影响造成的。到了19世纪后半叶,随着世界范围内实证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心理学研究的兴起,通过对大量犯罪症状以及对社会变态进行的实验研究,涉及犯罪与刑罚的理论推陈出新更顺应时代了。这一新的学派就是实证刑法学。其基本目标是从犯罪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

变态是可以矫正的吗?

犯罪人类学就是运用实证的方法探索犯罪原因的理论。最早起源正如帕斯卡尔指出的那样,人总是人类自己研究的最好对象。尤其是对相貌的研究,我们可追溯到柏拉图对人的脸和个性与动物的脸和个性之间的比较。甚至还可以追溯的亚理斯多德那里,他在更早的时候研究过人的情感与其面部表情之间的生理和心理一致。继中世纪对手相术、颅相术、足相术等进行探索后,17世纪出现了一些教士对面部表情和手势所表达的情感进行现代科学研究。

严格地说,犯罪人类学开始于英国监狱的外科医生及其他学者如佛布斯·温斯洛、梅林等人的观察和德斯派恩的知名著作。从龙博罗梭的《犯罪人论》第一版(1876)开始,犯罪人类学开始自称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区别于一般的人类学,犯罪人类学就是犯罪人的自然历史。它跟古典派学者所研究的“罪犯的头部特征或谋杀犯的颌部横行尺寸与他们所犯罪行应负的责任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回事,人类学资料的科学功能试图解决的是“犯罪是不是、抑或在哪些方面是一个正常或变态的人?如果他是变态的人,其变态的人格是哪里来的?是先天就有,还是后天形成的?是能够还是不能够矫正的。

死刑犯的大脑都有什么特征

犯罪人类学主要是从器官和心理结构方面研究罪犯的,因为器官和心理结构是人类生存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首先开始研究的是器官,在研究精神之前先要研究物质,本是一个正常的顺序,但还是引起了许多的误解和至今都没有停止的批评,人们总爱狭义地把研究器官理解为就是纠结“颅骨形状”之类,事实上,纯粹形态学的研究只不过是对人脑及其整个身体进行组织学和生理学研究的第一步而不是全部。

通过对两种特殊罪犯——谋杀犯和盗窃犯的颅骨研究,发现他们的头型无疑比正常人的头型要低劣,而且这多为遗传的结果。在病理学特征上不同于正常人。罪犯的大脑不但在形状与组织学特征上低劣,在大多数案例中还能发现罪犯自己一直也未察觉的疾病征兆,在这个研究领域研究了二十年,具有特殊才干的戴利先生就说:“所有在刑事死刑处决后,尸体被解剖的罪犯,都具有大脑受到损害的迹象。”

除此之外,容易犯罪的人多少都趋向于根深蒂固的和或多或少的对痛感和身体反射感觉迟钝。心理研究无疑比器官研究更为重要,犯罪心理学上解释个人犯罪行为产生的两大主要特征是无道德感和缺乏预见两种心理变态。无道德感也主要是先天带来而不是后天被影响的,既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主要表现为犯罪之前对犯罪的意图和实施不反感,在犯罪之后不懊悔。有些罪犯因为智力问题,不能够预见正常社会成员都能认识的犯罪结果,最后导致犯罪。有人把犯罪心理概括为:由于那些带有孩童和野蛮人特征的不平衡冲动的作用,罪犯在抵御犯罪倾向和诱惑方面有缺陷。

监狱并不使他们感觉痛苦

犯罪人类学资料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犯罪的人,偶犯者就并不显现或只略微显现“犯罪人”类型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的特征。罪犯中带有足以引起犯罪行为的生物学特征的人占总数的40%-50%。在大部分的统计资料中显现,侵犯人身罪(最具代表性行为是对他人使用暴力)比其他两种常见的严重反社会犯罪——谋杀和强奸的平均再犯率更高。除此之外,一些欧洲国家的统计资料还显示再犯比例较高的犯罪还有盗窃、轻微偷盗,就像我们说的贼坯子很难改。甚至有些人是以偷盗为乐趣爱好。

天生或本能的犯罪人最容易表现出犯罪人类学所确定的器质和心理特征。这些人既残忍蛮横又狡猾懒惰,他们分不清杀人、抢劫或其他犯罪与诚实勤劳工作之间的区别。弗雷吉尔说 :“他们是罪犯就像别人是好工人一样。”而且他们把被监禁看作是从事犯罪职业必须承担的风险,就像泥瓦匠对待屋顶掉下来或矿工对待沼气一样,所以实际的惩罚对他们影响很小。他们在监狱里并不感到痛苦,就像一个画家在画室里构思下一幅杰作一样,他们对待看守人员很友好,甚至懂得如何让自己受益。

通常人们认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其自由意志或是教育而不是其先天生理、心理构成的结果。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无疑是对这一传统信念的直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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