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级菌种知识培训课(21)
第十三课 菌种事故的判定。
食用菌行业争议最大的事故都是菌种问题,别的问题再大,都没有多少争议,因为很多事情判断依据明显,但菌种问题都是时过境迁的事情。一般技术人员根本无从了解,然后很多技术“权威”会根据与事故方关系,出现倾向性意见,这种倾向性意见,一旦上达天听,很容易被政府的昏庸而精明的官员听信,基本上就是供种方要倒霉。
菌种行业问题确实很多,但菌种行业冤案也很多。
没有具体事例和现场分析,很难谈出判断事故的具体办法,同时对情况的分析,很多依赖记载、实际表现的颜色,位置、发生期等,都是必须考量的。
我想整理出自己历年来帮助别人鉴定菌种问题的心得,结果发现太难,基本上每一次的鉴定都是多因素判断,每一个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所以最后的结果虽然基本上正确,但自己都不敢100%的打包票,所以还是打消了这个念头。
对于无法还原的事故,什么叫判断正确,这个本身就有疑义,所以我们不得不设定一个责任原则,就是对于某些具体的事情进行责任划分,由此在公开的情况下彼此商议可能性最大的那部分问题的责任,如果彼此能够达成一致,即为判断正确。
这个说法可能是不科学的,但是符合一般社会逻辑原则,同时,也激发争议双方要请到有足够真实能力的人。我遇到过用种方请我去,但很明显事故责任倾向是他们自己的问题,也就是他们有些做法不管菌种是否有问题,他们自己都会产生后果,那么这并不是排除菌种问题,而是在菌种供应方提出质疑的时候,你无从推脱。所以,这个事情我告诉他们,你们自己要承担后果,因为没有绝对证据可能认定菌种问题,而你自己的问题反而浮现了,这是无法回避的。
这是我个人认为没有绝对的科学条件之下,判断菌种问题的标准的理由。这是可以商榷的。所以读者不妨提出你们认为的切实可行的标准,记住必须切实可行,不能光谈科学,这种仲裁工作,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事情,科学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仲裁的问题就是双方最大程度的认可。
但这并不是和稀泥,因为我们知道,能够拿出科学的证据的地方,一定要使用科学的证据做依据。
菌种问题的判断,第一件事情是排除可能性,这大概是所有各方都会注重的,都会说我的方法没错,所以问题不出在我方。所以这个时候,追溯各种记录和当着双方提出质询是必要的。这类问题主要是争议菌种的纯洁性问题。
我曾经听到某地方一位菌业管理官员也喜欢参与回答技术问题,他的回答千篇一律,你按照培训讲规范做就是了。如果这样,天底下哪里会有这么多问题?
实际上,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真的能够用工业化要求(前提是所有人都遵守规范)从事菌业生产,是不是菌种问题就很容易判定了,所以判定菌种问题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判定用种方的实际工作水平。
使用风险大的技术路线,即使确实存在菌种问题,你都没办法得到供种方的承认,因为当一个问题可能由两种原因所致的时候,这两种情况又同时存在,神仙都没办法说服一方。
菌种问题判断的第二个事情是旁证法,即供种方最好提供同一批次菌种使用情况的实例。这个其实在前面我就强调了,菌种生产的标签的重要性,甚至直到菌种供应的凭据,都要带有这些数据,这样就增加了追溯性的可靠度。
对于没有把握的菌种生产者来说,做这些也许没有意义,但一个正规的菌种企业,也许就解决了很多纠纷,菌种行业的名誉,就是没有人怀疑,纠纷能够无争议化解。所以很多人不理解菌种生产规范为什么有很多看起来是非技术性的内容,其实,他还是有涉及技术判断的作用的。
菌种问题是一个相对模糊是问题,因为除开污染和错种之外,大部分差异的表现都不直观,比如早出菇,到底是种性有偏差,还是后熟条件和环境刺激造成的呢?还有使用多年的品种,长期做分离的,一定会出现大量的种性的偏离,而这种偏离又是渐进的,不可能一年两年看得出,等到觉得情况明显了事情就已经不可逆转了。
还有工厂化的许多管理问题,常常被推到种性问题上去,有一篇谈金针菇易开伞的文章,公然说是种性的问题,其实很不科学,种性问题除了育种是来自单细胞外,都是多细胞群体繁衍,不会出现批次间的明显差异,而且实际上再精密的仪器,再好的设备,完全维持环境一致性的可能还是很小的,所以这种说法主要还是技术人员推卸责任的借口。工厂化栽培菌种极少依赖外供,内销相互盗种完全没有任何问题,所以,基本上不存在菌种问题的纠纷。
使用现代方法标记过的专利菌株盗用,属于侵权问题,不在我们这个讨论范围。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