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开眼界 富有的宋朝是如何收税的?(下)藏富于民 看完别联想

在上文中,我们讲了宋朝的农业税和杂税的部分。从宋真宗朝(998年-1022年)开始,来自工商税与征榷(què)的收入就超过了农业税,北宋熙宁年间(1068年-1077年),农业税的比重降至30%,南宋淳熙至绍熙年间(1174年-1194年),非农业税更是接近85%,农业税变得微不足道。

宋朝商税制度化规范化

宋代的商税可以说是非常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宋史·食货志》明确记载:“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

这里可以看出,宋朝商税主要有住税和过税。住税即买卖交易税,税率3%,过税即商品流通税,税率2%。宋朝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建立了完备、严密的商税网和专职商税机构。

而且早在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就下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即要求则例必须陈列出来张贴于税务、官署的墙壁之上,彰显公开透明,便于互相监督,非则例所载(不是则例上的,比如税务私增收税条目),商旅可以拒纳并越级上诉。在各地州县,以及有些关镇,和交通要道(城门口、桥梁、渡口或路口)设置税务所征收商税。

缴税商品和免税商品

此外,宋太宗还明确规定了征税的内容及对偷税、漏税的惩处办法:“国朝之制,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皆算。有敢藏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与捕者。”

另外,《宋会要辑稿 食货》记载:“诸客贩谷、米、面、麦及柴,辄收税,并收船力胜者,徒二年。仍许客人经监司越诉。”即法律上明确规定谷、米、面、麦、柴、油等民间日用之物都是免税商品。对于地方擅自违法征收日用之物商税的官吏,要给与严厉刑事处罚(判两年徒刑),并明确规定允许受害商人越级上诉。

严惩官吏的不法收税行为

此外,为了保障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北宋朝廷还对各级官吏侵扰商贩、勒索商贾的种种不法行为规定了惩处办法。

如宋太祖、宋太宗时均明令禁止官吏滞留、勒索商人,对于非法扰商者还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例:“留滞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因而乞取财物,赃重者,徒一年。” 即留滞商人三天可以判两年刑期,勒索严重者,可判一年徒刑。

国家允许商人告发官员的非法行为,“许被告人径诣尚书省越诉,即将漕臣重置典宪”。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商人到尚书省越级上告不法官员,这在其它朝代都是难以想象的。

经常减税

宋代自太祖开始,几乎历朝均颁布过优恤商贾、减免商税的诏令。如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年)下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jī)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qiè)搜索。”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下诏:“关市之租其来旧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的一道诏书中,则更是明令小贩的小生意不用交税:“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

王安石变法前,各地商人贩运都城的商品一律免征商税。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宋政府规定:“减国门之税数十种,(税)钱不满三十者蠲之。”即都城汴京城商品交易额税钱不满30钱的一切罢免,即货物总额不值1500文钱的小额商品无需交税。

徽宗大观二年(1108年),宋政府规定:“在京诸门,凡民衣屦、谷菽、鸡鱼、蔬果、柴炭、瓷瓦器之类,并蠲其税;”可见都城汴京市场上售卖衣服、粮食、鸡鱼、蔬菜、瓜果都是免征收商税的。

即使是乡村的贸易市场也不收税。马端临《文献通考》记载:“乡落墟市贸易,皆从民便,不许人买扑(承包税额)收税。”

类似的史料在宋代文献中均有记载。北宋年间诸帝的减税之令,王孝通先生在《中国商业史》曾加以总结。

宋代商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否定了此前特别是唐末及五代割据时期混乱、繁杂的地方性征税,大大方便了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朝廷经常明令减免商税和种种通商惠工的政策措施,鼓励了人们经商的积极性,社会各阶层从商人数激增,人们经商的热情不断高涨。

《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盖所获利博,岂肯蓄藏于家!” 经商人数增多,征税范围扩大,国家税源也随之而增加,因此国家虽有明令减免商税,但税额反而增加了。

禁榷

禁榷是指中国古代政府对某些商品实行的专卖制度。起源于春秋齐国,禁榷的范围一般包括盐、酒、茶等,关于这三者的律法也最为重要和完备。到了宋朝,扩大了汉唐以来的禁榷范围,把矾、铁、煤、香料、醋等列入禁榷物品。

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利润高,流程简单,因此国家将这些行业纳入专营范围,只需要很少的资源就可以获取很大的利润。国家的财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得到大幅度增长。还有是不便由私人经营的大宗货物,如对外贸易,由于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海路凶险,风险过大,私人很难经营。

为了保证政府的禁榷收入,减少因民间私贩造成的收入流失,当时的政府制定了严厉的法规。

北宋建立初期就制定了《官盐阑入法》,规定凡在“禁地贸易”官盐将受严厉制裁。盐的生产由国家统一管理控制,私人经营,要有“盐引”或“盐钞”。否则,依成盐斤两定罪量刑。宋朝茶叶专卖法包括贴射法、茶引法、交引法、茶马法等。茶的专卖与盐法大致相同。

此外,对于酒类的专卖和盐茶一样也受到了严格的控制,法律规定酒曲一律由官府制造,凡民间私自酿酒,或超出规定地区酿酒销售都要处以刑罚。

禁榷制度对宋朝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使政府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是也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蔡京曾为了增加茶盐之利而屡变茶盐之法,导致许多商人破产。

许多士大夫认为政府应该减轻禁榷的程度,不与民争利。

屋税

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城市化程度最高的王朝,北宋的城市人口占20.1%,南宋时达到22.4%;而清代嘉庆年间的城市化率约为7%,民国时才升至10%左右。

作为城市化发达的标志,与“乡村户”相对,宋代出现了独立的城市户口,称为“坊郭户”。“坊郭户”需要纳屋税。

宋朝的房产市场也非常活跃,跟今天一样,宋朝的富人也喜欢投资房产。城市中,满大街都是房地产中介,叫做“庄宅牙人”。大家知道,在城市的不同地段,价值与收益(比如租金)是完全不一样的。屋税根据房产地段的好坏不同开始分为十个等级,后又增加到二十个等级,才达到“委是上下轻重均平”。

但宋朝屋税的税率如何,没有确切数字。但有人根据熙宁九年(1076),应天府畿内七县,“共主客六万七千有余户……屋税五千余贯”。然后按20%的城市人口计算,应天府的坊郭户大概是13400余户,已知屋税总额为5000余贯,估算出户均纳屋税大约370文钱(每年)。这个税赋应该说并不高。

宋政府也经常减免屋税,比如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四月,升州发生火灾,朝廷即派员“访民疾苦,被火家悉蠲屋税”;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滨州、棣州水灾,宋真宗也是下诏:“滨、棣州民,僦官舍及屋税、盐钱并减其半,俟水落仍旧。”

富豪满大街的宋朝城市

总体来说,我们看到宋朝在对商税和城市人口的征税方面,在这个朝代的大部分时间中,都是制度化而透明的,对工商业和城市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积极的作用,在为国家创造出巨量税收的同时,也践行了藏富于民的国策。

而就国民收入水准而言,宋朝堪称历代中最为富庶的一个王朝。宋朝人自己也颇以为傲:

一位叫做吴箕的南宋人认为汉朝的富豪,在宋朝不过是一个中产而已,他说:“(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所载富者,固曰甚盛,然求之近代,似不足道。樊嘉以五千万为天下高赀。五千万钱在今日言之,才五万贯尔。中人之家,钱以五万缗计之者多甚,何足传之于史?” 即汉朝值得被写进史书的富豪,不过家产五万贯,宋朝家产五万缗的中产简直不值一提呀。

真宗朝宰相王旦说,“京城资产,百万(贯)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说现在人的话说,就是往汴京的大街上随便扔一块石头,就能砸到一个腰缠十万贯的土豪。

回到本系列谈宋朝福利制度的初衷,我们看到,无论是庞大的税收,还是藏富于民的国策,最重要的是宋朝君王与士大夫阶层在这背后体现出的儒家“仁治”的思想,都是支持宋朝颇为完善的福利制度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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