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员工廉洁自律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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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员工廉洁自律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国家法律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廉政建设,执行注重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约和奖励惩处的有效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三条 公司全体人员务必认真遵守、学习、宣传廉洁自律制度,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讲原则、守法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廉洁自律的最高管理部门,负责廉洁自律制度的制定、培训和违反本制度的调查、取证、接受复议和发布最终处理结果。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廉洁自律的第一责任人,对廉洁自律负有总责,对本部门内员工和业务单位(人员)发生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纵容包庇。
第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履行监督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和事给予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 廉洁纪律的禁止性要求
第七条 全体员工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自觉拒绝、杜绝以下规定的行为:
(一) 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上述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等。
(三) 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四) 利用工作便利或职权影响,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者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五) 利用工作便利或公司资源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六) 投资、入股、参与关联企业或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企业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或私自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
(七) 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八) 在工程项目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接受或变相接受回扣和好处费。
(九)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伙同他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工程承包、材料供应,或分包公司乙方工程、材料或劳务等活动,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好处。
(十) 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按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来严格把关,有意隐瞒事实或放松监督管理,降低标准或送人情来谋取私利和好处。
(十一) 弄虚作假签证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工程量等。
(十二) 超越权限擅自变更工程与产品设计、决定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物资采购事项。
(十三) 强制或接受公司项目或业务合作方报销各种费用等。
(十四) 违反公司销售政策或程序,在销售活动中有不当得利行为。
(十五) 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作假账等。
(十六) 未经领导同意,私自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放和保管企业资金等。
(十七) 虚列支付事项、或将企业资金转入他人账户等。
(十八) 超出规格进行不必要的应酬宴请,讲排场摆阔气,造成铺张浪费的等。
(十九) 搞自由主义,发表有悖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言论等。
(二十) 严格遵守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严禁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资料、报告等。
第三章 罚则
第八条 对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处于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
(一) 通报批评、撤职或降职。
(二) 违规所得金额1.5-30倍或公司决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三) 解除用工劳动关系。
(四) 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追偿公司损失。
(五)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公司设立廉洁自律举报制度。
第十条 公司对索取、受贿检举等,举报一经查证属实者,每次给予1000-5000元RMB的 奖金,并替检举者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