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提问】诫勉到底属不属于组织处理?
刘飞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将诫勉与组织处理并列表述,说明诫勉并不属于组织处理。此处,还暗示诫勉有六个月的影响期。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由中央组织部起草的。
问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了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形及程序。请问诫勉谈话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作为组织处理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的精神。它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党组织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本人做出说明或检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做好诫勉谈话相关工作。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知识点提醒:诫勉的性质,不同立法部门认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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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学的第二个知识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否并用?哪些情况下可并用?
夏建中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执法犯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武汉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夏建中开除党籍处分,由武汉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