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担保人无法行使追偿权的6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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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主债权清偿完毕为前提!
裁判要旨: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且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清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而非追偿债权,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行使,除非债权人放弃剩余债权,否则应认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条件尚不具备,宜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来源:(2017)浙03民终2492号。
五、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
在保证人之间能够相互追偿的情况下,保证人之间法律关系属于连带债务关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而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保证人追偿时,依据《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主张,导致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追产权不能实现。
六、非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不存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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