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五招)—时效中止可防身
导读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五招——时效中止可防身。为您详细介绍在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后,如何运用诸如不可抗力等时效中止的规则使案件顺利进入执行的。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郭小镜、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郭小镜:王律师您好,前些年阳小康向他人借款70万元,我作为担保人,后来因为阳小康不偿还他人的借款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阳小康应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我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我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阳小康追偿。之后我出国忙生意上的事了,后阳小康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强制执行了70万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事情已经过去两年多了,我现在还能不能向阳小康追偿这笔款项,如何追偿呢?
张律师:郭先生您别急,您先详细说说这个案件的情况吧。
2013年3月份,阳小康因经营需要向欧小克借款70万元,借期1年,郭小镜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阳小康到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欧小克起诉至桃桃岛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阳小康向欧小克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郭小镜被判对阳小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阳小康追偿。
之后郭小镜出国做生意,多年没有回国。由于阳小康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欧小克向桃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桃桃岛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划扣了郭小镜国内银行账户内的70多万元款项作为欧小克的执行款。郭小镜由于一直在国外没有来得及处理此事,今年本想趁着回国过年的时候再处理,没想到由于新冠疫情原因直到今年6月份才回到国内,但听说申请执行的时效是两年,担心无法向阳小康追偿,在咨询了万益律师后郭小镜决定委托万益律所处理此事。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律师经查阅案卷材料发现,2017年8月份欧小克向桃桃岛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阳小康、郭小镜的财产。2018年5月18日,法院从郭小镜国内账户划扣了78万元执行款。
根据规定,郭小镜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直接向阳小康追偿,如果阳小康不履行的,郭小镜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郭小镜由于一直在国外没有来得及处理此事,今年本想趁着回国过年的时候再处理,没想到由于新冠疫情原因直到今年6月份才回到国内,其想申请执行的时候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律师经研究案情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即使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也应该受理,而且本案存在疫情影响这一不可抗力因素而使得本案的时效中止,执行时效期间并未届满,之后律师在整理好相关材料后立即代表郭小镜向桃桃岛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阳小康以郭小镜是在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才申请执行为由提出异议,要求终止本案执行。
法院经审理该异议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即使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故法院受理郭小镜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 不可抗力……”,而此次新冠异议的爆发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2020年2月8日桃桃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从2月10日起桃桃岛市各企事业单位才开始有序复工复产,故应认定本案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于2020年2月10日消除。郭小镜是在2018年5月18日履行了判决书义务,承担了担保责任,其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从2018年5月19日起算,执行时效本应于2020年5月18日届满,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上述复工通知,可认定2020年2月10日不可抗力消除,本案的申请执行时效至2020年8月10日期限才届满,故郭小镜申请执行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阳小康的执行异议。
“时效中止可防身”是一个防御性的招式,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可以比较直观地了解其运用之奥妙,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合适的情形之下,实在是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不二法门!
下面万益案件执行部再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如何巧用不可抗力,保障执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申请执行亦有时效,根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所以权利人应该注意及时申请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过了申请执行期间也不要慌张,认真分析案情,查找相关规定和证据,看看是否存在引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