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历代王朝以何奇招摆脱财政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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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

历代王朝以何奇招摆脱财政窘境
    汉武帝即位后的元朔五年(前124年),大将军卫青率领六将军和十余万军队,攻击匈奴右贤王,杀敌一万五千人。次年,卫青率六将军再次出击匈奴,杀敌一万九千人。战后,英勇杀敌的将士受赏赐黄金二十多万斤,俘虏的几万敌人也都得到厚赏,衣食由官府供给。但汉军兵士和马匹也死伤了十多万,制作兵器盔甲和转运粮草的费用还不计在内。结果,文景之治以来大农官长期储备的钱和所征收的赋税,全部耗尽还不足以养活兵士。
    于是,有司建议:日前大将军出征匈奴,杀敌一万九千人,富人却乘机囤积粮食,使贫民没有饭吃。现准许富人出钱买爵或赎禁锢免减罪,建议设置受赏的官爵,叫作“武功爵”。每一级出钱十七万,共值三十多万。凡首先买武功爵官的人,可优先选用为官;千夫相当于旧制二十等爵的五大夫;有罪而买爵的,可减罪二等;买爵最多可至乐卿,以此表彰军功。
    以上是《史记·平准书》记载的西汉初期史实。汉朝建立,接下了秦朝丢下的烂摊子,成年男子都参军打仗,老人和体弱的人则转运粮饷,劳作繁重而财物奇缺,连天子也不能坐上由毛色相同的四匹马拉的大车,将相都只能坐牛车,百姓家里没有什么值得储藏的东西。到汉文帝时,匈奴屡次侵犯北部边境,戍边的士兵很多,军粮供应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于是,官府招募百姓,凡能向边境捐献和运送粮食的,均授以爵位,最高的爵位可至大庶长(汉爵第十八等)。汉景帝时,上郡(今陕北榆林东南)以西发生旱灾,朝廷重新修订了卖爵的命令,降低各等爵位的卖价,以使更多的人献纳粮食。又规定,准许服劳役的男女犯人向官府献纳粮食以减罪免罪。汉武帝时,如前所述,准许富人出钱买爵或赎禁锢免减罪,设置受赏的“武功爵”。凡首先买武功爵官的人,可优先选用为官,有罪而买爵的可减罪二等。
    司马迁由此叹道:此后,军功被滥用,大的封侯、卿、大夫,小的补郎官和小吏。吏制杂乱,头绪繁多,而官职则徒有其名。“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耗废。”
    中国历代王朝,几乎都会遇到国家财政吃紧,陷入严重入不敷出的窘境。为此,王朝不得不推出救急举措来加以挽救。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财库,一般是以两种方式来填充的:一种是朝廷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征收;一种是统治者以非经济的行政办法敛取。从各个封建王朝财政活动的规律来看,前者是常例收入,是主体;后者则属于临时性措施,表现为某种辅助性的财政行为。纵观历史,非经济手段的聚财活动,往往因其出台背景的不同及客观条件的差异,而表现为各具特色的“奇招”。
    其一,捐输资国,拜爵除罪。历代王朝最普遍、最重要的非经济聚财手段,是捐纳。捐纳又称捐输,是通过授予官职(虚衔或实职)、授予功名身份等,以获取捐款、捐物的各种办法的总称。其中实行最早、影响也最大的,是入粟拜爵。一般在常例财政发生困难时,统治者往往采取这种特殊手段去筹集军饷、赈济灾荒、兴办紧急工程等。
    例如,秦始皇曾因飞蝗肆虐、粮荒严重而诏令天下:凡百姓向国家交纳粮食千石者,可拜爵一级。西汉时,文帝刘恒接受晁错建议,用朝廷设置的爵位换取民间的粮食,以填充国库。文帝还鼓励犯法者纳粮以免罪。元代文宗天历年间,统治者实行过短暂的入粟补官之制,用以抵御当时大江南北发生的大旱灾。明清时代,捐输变成了以捐银为主、捐粮为辅。捐纳拜爵又逐渐转化为捐纳补官和补功名。捐输的用途也扩展到筹措军饷、偿付赔款、兴修地方文庙与城池、报效朝廷等诸多方面。
    其二,罚没罪产,补充国用。历代王朝有时会动用国家机器,以司法手段罚没罪臣、罪民和所谓“反叛者”的财产,将其归入国库,或者让罪犯进行生产,为国家创造财富。
    例如,秦朝定制,凡男子如赐有一级以上的爵位,即使犯罪也可以用所赐爵位抵减。凡欠国债者及因犯罪而以资产赎罪者,要根据刑期按日交纳。如没有资产可以抵案偿罪,可以劳役代之。百姓中愿以财产赎罪或抵债者,出一仆人等于献一妾,纳一马等于出一牛。汉恒帝时,诛杀了贪官梁冀,没收其财货,变卖了三十多亿充作官府费用,使全国租税减半。
    明代则以罚没罪官家产闻名于世。嘉靖十年,太监谷大用违法犯罪,都察院尽数抄没其家产。嘉靖三十六年,司礼监太监李彬及其党羽犯贪污诬陷罪,朝廷抄没其家产共白金四十八万余两,玉带、金宝、条环等八箱。万历七年,司礼监太监冯宝犯欺君误国之罪,锦衣卫查抄冯宝及其侄子并其党羽等人庄宅家产、所盗御物和所有财物。清朝此类案例也很多,嘉庆皇帝将大学士和珅家产八亿两白银籍没归公,故有所谓“杀了和绅,富了嘉庆”的民谚。
    其三,清产堵漏,提解归公。历代王朝通过强化中央集权财政的途径聚财或控制地方浮财。
    例如,清朝雍正年间实行的“耗羡归公”。“耗羡”即火耗,起源于明代。明万历后实行银本位的货币税,地方州县官府借口解交税银入国库时为防洒落、丢失,需将零散碎银铸为整块银锭,有火炼之损耗,因而在征收钱粮时另外加征火耗。在雍正以前,火耗一直是作为一种非法的附加税存在的。雍正二年,下令提解火耗归公,取消了地方的耗羡经理权,将各地所有耗羡置于朝廷的监督和控制之下,从而把以前非法的耗羡收入变成了正常国库收入的一部分。同时,将所括收的耗羡银,以津贴的形式发给地方官,用以养廉,使他们不致因俸薪过低、生活窘迫而贪赃枉法,勒索百姓。
    其四,多方并用,救济艰难。历代王朝为满足皇室需求,定时或不定时地向地方上索取土特产品;或清理地方府库,将其机动的积银解缴朝廷太仓;或者将民间的出土之物等收归国库。凡此种种,都是以非经济手段敛取社会财富,以国家的名义集中使用。
    例如,清光绪年间实行新政时,各种费用都取之于盐税。光绪二十年,朝廷为加强海防,令户部咨告全国各省盐区,每斤盐增价二文钱。光绪二十七年,清廷为筹划庚子赔款,又要求各省盐区每斤盐加价四文钱。光绪三十四年,为抵补药(鸦片烟)税,每斤盐再加价四文钱,其中一半用作训练新军的经费,一半归产盐省自用。这种最明显的加价,让百姓苦不堪言。
    纵观历史,历代王朝的聚财救急举措,是对国家主体财政的补充或辅助。对封建政权来说,这种举措是必要的、不容忽视的,因为以税收为基础的国家主体财政,一旦遇到困难,就必然要依赖这种非经济手段的聚财行为,否则就可能无法维持自己的生存。历代王朝有一些较为有价值的思想和实践,曾在历史上产生过积极的作用和影响。然而,如捐输或捐纳,敛取地方财物等措施,说到底是一种用以应付现状而极少顾及后果的被动行为,它难免会对各个王朝的政治产生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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