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处任职多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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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粗通薪税的砖家,回答各种稀奇古怪的问题是常事,其中被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大概是:“一个人能否多处任职,取得多处薪金,又该怎么扣税?”每次还没来得及回答,斜刺里总会杀出一人(斜刺里估计藏了很多人),振振有词地回答,当然不行了,一处劳动关系,其他的都必须是劳务关系,那么一处工资薪金,其他都必须是劳务费……每次老徐都要哭笑不得,后续解释半天。

这里我们争取一次性把问题讲清楚,未来再有问题,老徐统一把文章链接一发,省去口舌之苦。

首先不消说,多处任职肯定是可以的,打两份工很正常,要不怎么还房贷?

但两处甚至多处的劳动关系是否可行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另外,最高院的判例也支持。(2020)最高法民申2531号裁判文书中,最高院判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与案外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与否,不影响原判决对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

所以,不谈好不好、要不要,只说可不可以、是否允许的话,毫无疑问是肯定的。

那么两处甚至多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呢?

常看老徐文章的都知道,肯定是可以的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那么怎么扣税?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当前个税法下,我们采用的是月度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制度。

先说预扣预缴,因为自家不知别家事,所以每个单位按月发薪的时候只需要按正常发薪的方式预扣预缴即可,就是该扣多少扣多少的意思。

再看汇算清缴,本周开始,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简单来说,就是合并收入,按年度扣除额6万,选择一处地方汇算清缴即可。

本来问题解释回答到这,就已经结束了。但最近安徽税局推出了一个温馨提示(确切来说,是两个温馨提示),跟本次问题有强的关联性。文件分为给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两个不同的版本,文件名很长,大家来一起来研究一下:《关于扣缴义务人为在两处(含)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应选择一处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的温馨提示》。

提醒纳税人的那个提示是这么写的:

“如果您有两处(含)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同一月份有两个(含)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同时为您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这可能导致您需要在今年汇算清缴时办理补税或退税。为减轻您在年度汇算期间的办税负担,现提示您选择在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

就是说,假设纳税人在两家单位任职,可以一家单位扣5000,然后告诉另一家单位后就可以不扣,直接算税。

似乎很便利,不过细想一下,有谁会这么干呢?又有哪家单位愿意冒着出错的风险,冒着被员工投诉多扣税的风险去做一个相对陌生的操作呢?

还有,假设一名两处任职的员工,年总收入12万以下,如果两边都扣5000,那他很可能一年下来不用缴税,来年也不用去做汇算清缴(假设12万以下免汇算清缴的政策延续)。如果他选择按“温馨提示”操作,告知单位自己在外面有另外的工作,选择不扣5000,然后在单位要缴税。你觉得他会怎么选择呢?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上线了新功能,各地应该纷纷发通知才对。老徐猜测,由于本功能对于多处任职的纳税人来说,实在没啥毛用,所以各地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打扰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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