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律师民法典建设工程逐条解读专栏|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2021年1月1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第十八章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该章节从《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始至八百零八条止,共21个条文,内容涵盖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无效、验收不合格处理、解除及后果的处理,保障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体例上,该章节沿袭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

经统计,《民法典》第十八章的21个条文中,有10条与原来立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有9条存在变动,但不影响整体的理解和适用;有2条为新增,分别为第七百九十三条和第八百零六条,两个新增条文分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现已废止)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选择性吸纳。

为便于大家正确、深入掌握《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条文,王梅律师结合自身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的经验与体会,逐条解读《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条文。

本文为对《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的解读。

一、条文主旨

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范围

对于哪些工程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下标准认定:
1、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而且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特别长、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工程,一般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虽未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投资额不算巨大,但影响很大的工程项目,一般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3、虽然属于地方政府投资,但因投资巨大、影响广泛,也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三、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合同订立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一般在实践中,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在事先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工程投资规模、建设效益进行论证分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到申请立项。立项经批准后,再根据立项制定投资计划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计划批准后,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遵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这里规定的国家规定的程序,是指《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订立的程序。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一般应公开招标发包、国家强制监理等。

四、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相关的概念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与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涉及的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相关的概念包括: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就这些概念的界定或区别,目前并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就“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而言,二者难说有本质区别,故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属同种含义。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是“重点”和“大型”的结合,因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涵盖范围应大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1)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指以下骨干项目:①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②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③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④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⑤其他骨干项目。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确定。

3、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其内涵在四者当中应该是最大的,不仅包含了国家层面的重大建设项目,还包括地方层面的重大建设项目。

王梅律师逐条解读民法典——建设工程部分系列文章

1、《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条文逐条解读之第七百八十八条

2、《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条文逐条解读之第七百八十九条(兼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附典型案例8则)

3、民法典下,建设工程招投标范围总结及招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分析(第七百九十条之一)

4、民法典下,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情形汇总及相关案例(第七百九十条之二)

5、建设工程分包、支解发包和挂靠相关法律问题简析(第七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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