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真正的“精英”?
在香港访学这段时间(汶川地震之后)陆续收到友人关于民营企业家的质疑。他们不约而同地都以最近被称为“王石捐款门”事件为依据,而他们之所以向我提出质疑,是因为我曾一再主张,中国未来的民主需要学界精英、政界精神与商界精英在民主理念上达成最低限度内的共识,才能完成;
在这个过程中,商界精英,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将会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将会最先跟进学界精英的民主理念。
因为他们在利用各种腐败权力进行财富累积的同时,也时刻承受着腐败权力的威胁与损害。被财富强化的自我意识,使他们在面对权力腐败给他们带来的不公与可能威胁时,能够切身意识到自己的公民权利与社会权利,进而意识到一个维护与捍卫普遍公民权利的社会,对他们才是最有利、最公平的。所以,他们会成为推动中国民主化的一个现实力量。
朋友们的质疑不是王石捐款的多寡,也不在于他有没有爱心或良知,而在于他对公司员工的限制:所有员工为灾区捐款不得超过十元人民币。在朋友们看来,无论这一限制出于什么考虑,它都最赤裸地表明,像王石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在他们的头脑里,压根儿就没有关于个人有什么不可替代、不可损害的公民权利的意识,更没有关于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意识。
为遭受不幸的他人捐款,这本来完全是自愿自为的,纯属私人领域的个人事情,捐与不捐,捐多捐少,完全是个人不可干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或机构,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限制个人捐款。对个人捐款行为上的任何强制和限制,实际上都是对个人的普遍自由权的损害,是对私人空间的野蛮入侵。
这在性质上与法理上有甚于对他人的私有财富的公然侵占。所以,朋友们对王石捐款事件的不安与愤怒,不在于他个人捐多少——在这点上,他们非常尊重他的个人决定,而在于他对他人的普遍公民权利的蔑视,在于对员工私人空间的入侵。
的确,如果一个企业家如此限制自己公司的员工,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在他眼里,他可以随意闯入员工的私人空间,干涉员工私人领域里的事情;在他眼里,只要是他下属,只要是在他管辖范围内,他人都没有什么不可入侵、不可挤压的个人权利与个人尊严,他的权力没有边界,想在他人身上延伸多远,就可以延伸多远;
在他眼里,他与其员工的关系首先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一种前现代性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此,他会自认为,自己是人上之人;他不仅在权力上大于他人,而且在权利上多于他人,在尊严上高于他人。而所有这一切,都仅仅因为他拥有了比别人多的财富。
所以,在朋友们看来,在中国的现实环境里,个人财富的累积在民营企业家心里唤起的,似乎更多是人上人的狂妄感与肆意侵入他人私有空间的统治欲,而不是健全的自我意识。
财富在他们身上催生的似乎只是粗鄙的情欲,而不是神圣的权利意识。当他们从腐败权力得到好处时,并没有警觉,这种腐败权力于他们而言是一把双刃剑,而是一心一意奉迎上去,与它拥抱,甚至渴望与其融为一体;
而当他们受到腐败权力的不公与损害时,在他们的意识世界既没有激起对这个腐败权力的反思,更没有唤起他们对个人的绝对而普遍的公民权利的自觉,从而率先完成向公民人格与公民身份的转变。相反,他们倒是常常把这种不公与损害以某种变态的方式转嫁给自己的下属,转嫁给社会。对于这样的商业阶层,人们还能寄予什么希望吗?
不过,朋友们的质疑并没有完全改变我的主张,只是让我觉得需要对商界进行甄别,严格界定商界精英,也就是区分商界的暴发户与真正精英。正如学界精英与名气大小无直接关系一样,商界精英也并不以财富的多寡来衡量。
如果说,学界精英并非等于那些暴得大名的文人,而是那些具有独立人格且能自由思想的学者,那么,商界精英首先也不是那些暴发户,而是那些在个人财富累积过程中,同时完成了公民人格的确立与公民身份的转变的民营企业家。所谓“公民人格”,也就是在一个共同体(如国家)里拥有普遍权利、普遍责任与普遍尊严的自由个体。
公民人格的确立,就是在自己的内心世界里真正意识到自己作为共同体里这样一个自由个体,拥有与所有其他成员一样的普遍权利、普遍责任与普遍尊严,从而自觉地承担并捍卫这些权利、责任与尊严。
一旦确立起这样的公民人格,他们也就会认识到,他们作为一个自由个体而拥有的权利与尊严,也是所有其他自由个体拥有的权利与尊严,因此,他们知道,他们与其他任何个人的关系,包括与他们的员工的关系,首先是在尊严与权利上完全平等的关系;这样的个人权利与个人尊严是不可替代、不可损害的。
换个角度说,公民人格的确立将使他们懂得,不管他们拥有多少财富,他们都不能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延伸到下属的个人自由权领域,也就是员工的私人领域。简单说,公民人格的确立将使人们懂得,人与人之间有绝对不可越过的界限。一切人际关系,都必须遵循这个界限,必须在这个界限之间建立起来。
实际上,当商界精英这样确立了公民人格,也就在观念世界里真正完成了从草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自我转变。这样的民营企业家才配被称为商界精英:因为他们在自己的精神世界真正完成了身份转换,从而提前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也即一个公民社会的时代。因此,他们才可能成为中国民主化过程中一个现实的力量,成为开辟中国新时代的一个积极力量。
在公共政治权力没有得到实质性分解的传统社会里,由于权力的产生与更替都是由权力本身决定的,而与共同体成员无关。所以,社会实际上只有两大阶层,这就是权力阶层与无权阶层。所谓权力阶层,也就是权势集团,它包办了共同体所有权力的产生、分配与更替。
所谓无权(力)阶层,自然就是指所有那些被排除在共同体所有权力的产生与更替之外的阶层。由于它被拒绝参与共同体权力的产生与更替,所以,它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作进行任何监督。商界富豪和一切有产者虽然可以以金钱租用权力,但是,就他们也被排除在权力本身的产生与更替之外而言,他们与无产者一样属于无权阶层。
相对于权力阶层以及被它包揽的权力体系来说,无权阶层是一个没有自由意志需要行使的阶层,或者说,是没有资格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的阶层。因而,在共同体里,它就是一个没有意志、没有位(人)格的稻草人阶层。这个阶层在中国古代有一个非常形象的称呼,就是草民。
在还没有启蒙或启蒙还没有完成的国家或民族里,无权阶层不仅在有权阶层的权力意识里是草民,而且它在自己的意识世界里也没有拒绝强加给它的草民身份。因此,在前启蒙—前现代的社会里,只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只有官僚与草民。换言之,前启蒙的社会是一个“草民社会”,而不是一个“公民社会”。
启蒙(思想启蒙与制度启蒙)是草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迈进的根本性前提。因为只有通过启蒙,才能真正确立起公民人格。只有当社会精英,特别是学界精英、政界精英与商界精英都确立了公民人格,现代性的民主政治才可能真正建立,进而才能通过制度本身去带动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自我启蒙,完成公民人格的确立与担当。
就商界而言,精英与暴发户的区别不在于财富的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所受教育的高低,而在于是否在自我意识里完成公民人格的自我确立与自我担当。这种商界精英与其他领域的精英一样,虽然他们所处的社会可能仍是一个草民社会,也就是说,他们在权势集团眼里仍是草民身份,但是,他们在精神世界与现实生活里坚决拒绝这种草民身份,并尽一切可能维护和捍卫自己的公民人格与相应的公民权利。
由于真正完成了公民人格的自我确立与自我担当,这样的商界精英真正懂得,财富可以购买金子,但是不能购买公民人格以及相应的人格权利和人格尊严。因此,财富无法泯灭人与人之间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公民人格,也就是自由个体以及相应的绝对权利与绝对尊严。
同时,他们还懂得,只有在权力受到有效分解而难以租用的社会里,才是最有利于累积与保护他们财富的社会。所以,他们不会因为自己的富有而想当人上人,不会因为自己的财富优势而没有限度地延伸自己的权力。凭恃自己的财富而任意将自己的权力伸入员工或他人的私人空间的行为,都有甚于土财主随意大摆宴席的摆阔之举。
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家——他们是中国商界的中坚与未来,虽然那些显山露水的,很可能相当多仍是些暴发户,仍没有完成草民向公民的自我转变,但是,我仍相信,现代商业活动与学界的思想努力仍会催生一批能完成公民人格自我确立的、真正的商业精英。
即便是那些暴发户,也未必就不会向精英转变。所以,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家,我仍抱乐观态度,仍抱有希望,正如我对中国未来民主抱有希望。因为这种希望是思想本身打开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于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