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裁判要点知识
一、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一合同成立: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二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三合同变更或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权利。
五、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五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系表见代理。
六、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六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七、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七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八、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八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九合同主体变更: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付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十债权转让:
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种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十一、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十一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十二、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十二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十三、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十三定金罚则: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十四、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十四定金罚则与违约责任的适用:
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十五、合同纠纷裁判要点十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