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解释》开始实施后对辩护律师的的...

《新刑诉法解释》开始实施后对辩护律师的的辩护权的保障及要求
《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辩护律师更应正确理解《新刑诉法解释》精神,关注《新刑诉法解释》带来的辩护权的增加及修改内容,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正确实施。
一、管辖权及回避权的辩护思路
《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章第二十条规定第二款,为法院将案件异地审理提供了依据,对某些案件,辩护律师也可依据该条款,申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扩大了辩护律师管辖权之辩的途径。
《新刑诉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将参与本案调查工作的监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纳入了回避范围;同时,对出庭检察人员可以申请回避。
二、庭前会见、阅卷、取证之辩护
《新刑诉法解释》就辩护律师庭前会见、阅卷、取证等程序做了一些新规定,保障了律师辩护权。如:
1、《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增设了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同时,该条对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方式除传统的复印、拍照、扫描外,还规定了可以以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2、《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作为新增条款为长期以来辩护律师是否有权查阅录音录像争议划上了句号。
3、《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作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不公开审理的案卷材料或信息,辩护律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相关司法机关不能拒绝。
4、《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在这里没有任何排除情形,即辩护律师拥有完全的会见和通信权。
5、《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至六十条分别规定了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对被告人有利,却没有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6、《新刑诉法解释》第六十条作为新增条款,规定了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三、庭审中的辩护规定
1、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新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2、《新刑诉法解释》中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收集提取的合法性;对技术调查,侦查的批准文书程序性、合法性方面增加了条款,作了严格要求和明确规定,也为辩护律师对这两类较隐蔽且专业性强的证据质证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3、《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为新增条款,对非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物证、书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手段,情形,结果等做了明确规定,为辩护律师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法律支撑。
4、《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就讯问、发问增设了第三款,根据案情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该款的增设,为辩护律师更好的,全面有效的质证创造了条件。
5、《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根据案件和庭审情况,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指引”为新增条款,该条对举证,质证方式进行了规定。
6、《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为新增条款,主要就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到庭对质作了规定,辩护律师如认为有必要对质,可基于本条规定向法庭提出申请。
7、《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第二百九十条为新增条款,其中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九十条则要求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四、财产权之辩护
《新刑诉法解释》中涉及财产处理的条文很多,尤其新增加的第二百七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以上规定有效限制了公权力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益的随意侵犯,也为辩护律师财产辩护提供了空间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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