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的维度、尺度和力度
以下文章来源于守静刑辩 ,作者田鹏律师
守静刑辩 守望刑辩 静心尽力
导语 为什么要进行法庭辩论——追根溯源 法庭上律师如何运用专业知识——掌控全局
辩护律师如何巧妙引起共情——润物细无声 尾声
辩论,自古有之。可以说,只要两个个体/组织之间存在认识分歧,就会产生说服对方的心理需要,辩论随之产生。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论就是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表达中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出正确的认识或者获得他人的共鸣。
法庭辩论虽是辩论的一种,但与辩论赛却有着本质的不同。辩论赛本质上是一种竞技游戏:在论证方法上,类比、归谬以及极限推导都有可能被大量运用;在辩论策略上,辩手可以回避对方的问题,可以进行诡辩,甚至可以故意曲解对方的论点。
因此,其更讲求语言的生动与幽默。而法庭辩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专门环节,参与辩论的双方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辩论,有其自身的规律,它本质上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严肃的诉讼活动。
进一步,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庭审局势瞬息万变,法庭辩论成为庭审“战场”上最焦灼的环节,也是律师出庭辩护的深水区——考验着辩护律师的核心硬功夫,更是辩护律师法学素养与辩护经验的集中展现。
换言之,辩护人能否把握主动,灵活应对,直接决定着庭审效果的好坏,影响着案件的最终走向。因此,有必要探讨清楚法庭辩论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定位与实质功能”,才能触摸其实质,在辩护的“赛场”上说服他人,求同存异,产生共鸣。
上文已述,既然法庭辩论如此重要,我们必须要追根溯源:为什么要进行法庭辩论?这是我们在选择辩论基调、决定辩论方向、制定辩论策略前,需要首先回答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理解庭审中设立辩论环节的意义,辩护律师就无法在庭审中发挥出此环节的“辩护潜能”。
然而,法庭上,辩护律师总是在“滔滔不绝”,似乎从未深入思考:刑诉法为何要设置“辩论环节”?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可以达到辩护的效果?辩论是否是调查与质证的重复与强调?如果不对以上问题作出精准回答,就犹如老司机开车,容易陷入“盲开”的状态。
换言之,在法庭辩论时,不厘清辩论的意义,就极容易使辩论流于表面——“走过场”或者“照着念”,陷入“茫然懵懂”的辩论“自嗨”——无法自拔。
一、向法官强化发问、质证的结论,加深对辩护词的印象——功能错误
刑事诉讼法设置法庭辩论环节,是为检验控方的证据?摧毁案件中事实的根基?显然,在刑事辩护中,这是法庭质证的任务,其属于浅显的表层逻辑(定位错误)。这个问题需要做深度剖析与反思——就犹如地球有地表、地壳和地幔,我们必须要透视到法庭辩论的“地幔”层面。
如果我们对这个环节的理解,限于质疑控方证据,反驳控方事实。那么辩护律师要做的事情将会转化为如下工作:把庭审发问、法庭质证的内容转化成对话的形式,然后在这一环节重新演绎一遍。
换言之,我们对法庭辩护环节的期待则转化为“向法官强化质证的结论,加深对辩护词内容的印象。”显然,这种理解可以取得的辩论功效微乎其微,因为这无疑让法庭调查、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功能出现了重叠与重复。因此,并没有展现出程序法设置此环节的初衷与独有之优势。
进一步追问,法庭辩论是为反驳控方起诉书中的事实诠释、法律适用?这是目前关于法庭辩论功能与定位的常见回答——“通说”。
然而,笔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其乃表象逻辑,并非设置法庭辩论的实质原因。以上通说如果正确,是不是就意味着上述工作都可以在辩护词中完成?毕竟中国乃实质书面审,比起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活动,辩护词之书面形式似乎更具有完成此辩护目标的优势。
一份优秀的辩护词,需要辩护律师青灯黄卷、执笔撰写,挑灯夜战,历经几天、几周、乃至几个月的反复打磨、周密构思,考究每个用词的精准与精妙,才能最终完善。
辩护律师可以反复调整辩护词的逻辑与内在架构,使之不断地契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使法官可以完整地理解律师对案件整体框架之解构与思索;
更重要的是,辩护词的表达连续、完整,不会有一个声音在你旁边时不时的提出反对意见,更有利于长逻辑的论证。因此,笔者认为其乃表象逻辑,并非设置法庭辩论的实质原因。
二、展开对话、校验攻防、寻找交织点——实质逻辑
既然如此,法庭辩论有何特殊之处?优势是什么?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乃控辩双方直接对话的唯一环节。直接对话交锋是区别于“庭审质证和发问”的显著特征,这意味着,辩论是最有可能说服检察官和法官的环节。
专业刑辩律师虽然能透彻预测辩护的靶心,在质证和发问环节已经逐层铺设,火力猛攻,但是面对动辄几十上百卷、几千上万页的卷宗中,依然存在辩护死角
(尤其是无罪辩护的案件,不可能全面、精准预测哪个事实与观点让对方产生了和你不一样的判断,公诉人先出那张牌、保留那张牌,偶然间也会有王炸……),
所以我们需要公诉人在庭审上当面拿出来、说清楚,控辩双方展开对话(哪一方的分析主观成分大,哪一方的事实是主要矛盾,哪一方忽略了关键细节。)
凡此种种控方的起诉书当然也会书写,但是观点下面更多的攻防,尤其是对事实指控的深层逻辑与逻辑空洞、虚假之处,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若不主动“引蛇出洞”,控诉方是不会主动说的(或者默认不言自明)。
最后只能两份同时存在,但又相互矛盾的事实静态地呈现到法官面前,让法官自己去进行审核、考量、拿捏。
进一步,每种观点的背后都潜藏着攻与防,若不展开对话,则不能校验攻防。若不展开对话,每个人大概率会默认自己的攻防已走到问题的更深处、至深处。
因此,只有对话方能打破这种自负的想象与盲区,辩护方耐心倾听与提炼归纳对方的逻辑推演过程,然后方能真正蚕食掉对方的观点。
如果不展开对话,如果不让检控方完整的倾诉出自己对争议焦点的思考——为什么认为辩护方是错的,两方的逻辑永远是两条平行线,永无交点(共鸣与说服点)。
辩护律师就很难取得真正意义上的说服,尤其我们的辩论对象不是人云亦云的法盲小白,而是同样具有专业优势,且富有庭审经验的检察官。
概言之,法庭辩论的实质乃法庭发问(讯问)与法庭质证的升华与进阶,是控辩双方校验攻防的攻坚阶段——引导对方彻底倾诉,从而找到对方的逻辑漏洞,进而彻底征服。
更进一步,文献记载“辩护的目的不是反驳,而是说服”。笔者对此深表赞同,辩护决不是一番唇枪舌战后取得毫无意义的智力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争取短兵交接后双方取得了观点上的共鸣。
而如果辩护律师有把握,自己的观点足够扎实,攻防经得住校验,就应该更主动的把握这个环节,在法庭辩论环节,替法官完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分析与判断。
以上论述略感抽象,笔者举例曾亲办的合同诈骗罪案,做具体场景化分析:
2017年,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增资对赌协议约定,B公司投资A公司1.7亿,A公司要在未来的三年内业绩分别达到8500万、9800万、1亿。为了完成对赌协议,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来三年内虚构了公司业绩(证据不实),且该公司存在公私财产混同的不规范现象。最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人员、财务主管人员被控合同诈骗罪,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此案的核心焦点之一: A公司的负责人员对B公司的增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控方的答案是肯定的,原因之一是本案中A公司具有转移财产的事实,而数额与增资款大致相等。
如果我们想要反驳,观点很多:例如我们可以承认A公司被告人或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产生时间是在签订合同后的经营过程中,如证据确实充分,则构成的是侵占罪,这比合同诈骗罪要轻。
当我们把这个观点写在辩护词中,递交给法院后,可以想象一下,当检察官和法官看到辩护词中这段论述会有什么反应。大惊失色,甘拜下风嘛?成熟一些。他们会开始注重留意公司在一开始签订合同时的经营状态、财务状况、主要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
经过依法调查与证据比对分析,如果发现经营状态停摆、财务状况不佳或聊天记录中的只言片语表明了负责人员有消极认识等情况出现,则球被踢回来,上一个论点瞬间被击得粉碎——使辩护进退维谷。
当然作为辩护律师,你依然可以继续提出,财务虽然存在公私混同,然而,确实用在了公司经营中。检方也还会有其他的相抗事实。
以上反复攻防的过程,有点像抛绣球,在推进的过程中,球越来越高,只有看的最远的人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可问题是,交手之前,没人知道彼此之间到底是谁看得远。概言之,以上“踢球式辩与论”的整个过程,乃支撑起观点的攻防校验。
三、小结
综上,法庭辩论不是重复那些有很多机会可以反复强调的观点的环节。法庭辩论是一个专门围绕对方观点而设计策略、挖掘对方逻辑薄弱点与试探漏洞的动态环节。
辩护律师需要做的不是静态的呈现观点,而是想象双方所有观点的交锋,逻辑排列顺序后,精准判断出在“那一层面、那一焦点”辩护方具有终结讨论的能力,运用技巧让对方配合我们,完成这个抛绣球的过程——庭后再周密构思,递交完整、详实的书面辩护词,以此完成整个辩护工作的闭环。
接下来,当辩护律师已经敏锐地判断出控方推论的漏洞——攻防的问题,在法庭辩论这个环节如何表述,才能让法官更清楚的接受到你的观点,让对方最大限度的感受到来自辩护方的压力——掌控全场+清晰表达。
一、临场发挥乃闪光点,但绝非主攻点
依然从问题谈起,法庭辩论过程中最考验律师的什么能力,临场反应能力还是控场能力?很多人认为是临场反应能力,笔者认为,如斯思考是对辩论不得其法的体现,临场反应能力可灵光乍现,救场一时,但随机性强、偶然性大。
当事人的生命与自由之诉权,难道总要赌在律师当天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辩护思维是否活跃嘛?何况,如果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总要靠临场反应救场,我们可以推测其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之糟糕与粗糙。
换言之,我们该为庭审中出现了没有预想过的回防而感到后怕,而不是为那一瞬间的灵光乍现而自鸣得意。
二、控场能力乃核心硬功夫
如斯,笔者认为法庭辩论最考验辩护律师的控场能力。如果辩护律师没有控场能力,临场反应能力越强离辩护目标越远——方向错误。
因此,即使辩护律能够预测到每一个攻防控方会如何回答,但是顺势讨论下去,也极有可能与辩护律师刚开始设立的议题相去甚远。为何会出现以上现象?这是由法庭辩论的性质决定的。
依然举例说明:上文合同诈骗案我们提出,非法占有之目的产生时间是在案发后,所以应当构成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时。
我们想和控方争议的问题是什么?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假设控方按照设想,就案发时A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了检索后作出回答,控方和我们在争的是什么?非法占有之目的产生时间,控方在尝试说明这个时间是在案发时。
如果辩护方接下来顺势回答:虽然财务状况不佳,亦不能当然得到有罪的结论,还要看增资款的用途,并举证证明用途主要是用在了公司的业务经营,此时辩护方在讨论什么?在讨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讨论的这两件事具有相关性,但目的和方向已经不一样。而这里只是列举了一种可能性,像这样的情况大量出现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虽然在讨论同一个事物,但是讨论的方面不一样,所划定的问题域也不相同。
你聊微观他谈宏观,你说主观他说客观。如果没有掌握控场和归纳能力,你会发现你的对手滑的像个泥鳅。
当然,我们不必担心这场辩论完全成为脱缰野马,因为还有法官在居中调节,在必要的时候提醒控辩双方回归讨论的焦点。但总靠别人提醒,无法形成自己的推进节奏。且,不能指望法官比你更了解你的观点。
我们这个环节是希望能够帮助法官理清控方的问题出在了哪里,导致和辩方结论不同,而不是让法官帮助我们确定应该讨论什么。法官虽然有控场的职能,但辩护律师最好自己做这件事——自己掌控全局乃辩护真功夫。
进一步,瞬息万变的法庭交锋时,辩护律师如何控场?如何引导控方和我们交锋的战场?一般来说,辩护律师若能做到打到哪里,控方就会跟到哪里,那就离辩护目标不远了。
三、精细攻防预测,了然于胸推演
庭前准备时,辩护律师需要根据辩护词的逻辑架构,确定好战场如何划分,讨论的先后顺序,分别对应案件焦点的哪一个层次。
并且对每个点的重要程度进行称量、比对、分析,先在内心形成预判,哪个问题是我们将着重发力的,哪个问题点到为止则可。
除此之外,周密换位思索——对控方回答的预判,这件事本文说过很多次,提问不是因为心中有疑惑,提问是想让对方自己主动说出某一些话。
因为有些话,控方自己说出来,比我们替他说的效果要好很多。所以,辩论过程中,我们的问题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引导性,这里面有问题设置的功力,可必要前提仍然是我们要猜得到控方对每个问题会怎样回答。
然,仅仅预判到了控方的回答,仍然不足以让我们可以在讨论中具有控场的清醒意识。更为重要的是,要自己心理想清楚,每个焦点,我们能够占到几分优势。很少有10:0的争议焦点,如果一个争议焦点到了10:0,也不能称之为争议。
我们需要结合控方和自己的观点综合判断,每一个焦点是几几开,哪些是优势战场,哪些是劣势战场。优势可以到几分便宜,劣势要吃几分亏。
辩护律师若把这些都想清楚,我们才能知道每个问题的分寸在那里,在场上才能有良好的大局意识,不纠缠于某一个问题,对整体的推进有良好把控——把控全局、义正辞婉。
四、形成确认→反驳→收割的表达习惯
在阐述观点时,形成确认→反驳→收割的表达习惯。反驳自不必说,解释一下确认和收割的功能。辩护律师在每开展一个新观点时,起手动作应该以确认开始,确认的内容乃辩护律师将要反驳的观点。具体做到如下2个标准:
首先,划定问题域。这可以让听众可以清楚的意识到,下面你要讨论的事情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法庭辩护是一个口语表达的场所,那我们就有必要照顾到听众的感受,口语表达不像文字表达一样可以反复琢磨,但听众的思维具有连贯性,一旦某个环节稍有困惑,会直接影响到后续信息的接受。
因此,在最开始先确定问题域,可以帮助听众轻松理解你接下来要表达的内容。
其次,确认控方观点的深层逻辑——归谬推理。此时辩护律师不仅仅是简单朗读、重复起诉状上的内容,而是在深入理解控方观点后,将控方观点背后的整个逻辑体系叙述出来给法官听,让听众明白控方是如何得出最后的结论的,然后再加以反驳,会增强我们观点的说服性。
辩护律师可以这样做,但不要给听众留下你在隐瞒什么的印象。
那么辩护律师收割结论呢?这个动作本身不复杂,完全可以在庭前写好,庭审交锋后,辩护律师在结尾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然后到庭审时直接朗读都可以(笔者依然建议脱稿辩护)。
因此,关于收割结论,笔者认为难点不在于如何攥写结论,而在于何时精准收割结论,结束某一焦点,进入下一个争议焦点的攻防。因此笔者认为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仍以前述合同诈骗案为例:如果检方提出来在案发时,A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因此可推定案发时公司负责人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
这时辩方面临一个选择:继续就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进行举证或直接进入下一个焦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如果你选择了后者,这中间的过度应当很自然)。
辩护律师怎么选择都可以,这取决于个案的证据情况,但如何作出这样的判断,就需要辩护律师做到上文所提到的,在场下对每一个争议焦点精准研判—— “几几开”,做到心中有数,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即时场合,才有可能清晰的就上面的问题做出合理、正确的选择(无法假设和猜测)。
一个七三开的问题,你不可能争到八二,即使你真的争到了八二,也只是语言机锋的胜利,会给人留下不客观、不理性的印象,到头来可能损害的是家属的诉讼利益。
再举例说明:比如我们和有着多年公安侦查经验的人员讨论中国要不要废除死刑,就应该能够想到,公安人员常年直接接触命案现场,很多案件的血腥程度给他们带来的冲击力远高于检察院和法院。
加之法院乃死刑的判决的终结者,公安人员不直接参与庭审,心理包袱有出口,且存在部分公安同事在侦破犯罪的第一阵线丧命的情况。
你说应该废除死刑,说人道主义,刑法的发展趋势,历史必然淘汰嘛?你只能说,“或许”“是不是存在这样一种替代方案”“在未来的某一天可以”。
而如果对方承认“也许存在你说的可能性”,这就是你们双方这场讨论可以取得的最大公约数了。而如果你一定要争到让对方必须承认——“现在、如今就必须要”。
那么,即便对方哑口无言也无济于事,只是满足了自身的表达欲。最后,法院判决结果也许会让家属大失所望、亦会让律师彻夜不眠……
因此,辩护律师判断何时是收割结论的时机——很重要。收割太晚,会进入到无效讨论中,让原本争到的优势也消失在拖沓的对话里。收割太早,可以反驳的观点还没有完全展开。当然,我们面对的法官很有智慧,但是这不构成我们自身的表述可以随性的理由。
进一步,收割的功能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强调结论,总结在刚刚在双方的争议中,双方能够达成的共识是什么、结论如何。其二更为重要,是关闭争议场域,在没有特殊情形出现的状况下,这一问题不再讨论,目的还是为了方便控场。
在辩护中,有这样一种理想的情况,是如果法官或者检察官可以理解被告人,那你可以预想到,在判罚时,法官的判决会稍微从轻一些,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也会低一些。
可如果法官和检察官同情的是受害人,那你可以想到,法官的判决会从重一些,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也会从重一些。
我们总是自诩法律人是理性的,可是我们需要把这种虚无的骄傲放下,先要承认法律人首先是人。人是必然受到感情影响的,你尽可能不让情绪、情感支配你,但其依然会影响你。
倘若一个孩子被拐卖的法官三年后审判拐卖儿童的案子,辩护律师能期待她怎么判,辩护律师根本不敢让她来判——这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但这种利害关系,在司法实务中根本不能完全排除,甚至法官自身都没有发现自己悄然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见。
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承认之,我们就能够运用之,概言之,认可乃运用的前提。那么,辩护律师如何在法庭上引起共情呢?很多人也意识到了这件事是可以利用的,但实践起来总是不得其法,共情和矫情,一字之差,其实也是一线之隔。何况,你想引起共情的对象是身经百战的法官。
一、切忌使用空洞,情绪化、极端化的语言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似乎喜欢用“空洞的词语”或者“情绪化”的字眼。“如本案是我从业多年以来,见过最黑暗的,毫无公正可言”、“本案中当事人有罪的概率不及万分之一”、“将是法治之光”。
其实,从共情的视角分析,这些话语难以在听众心理引起涟漪。因为,辩护律师并没有把法官拉到表达者的立场上,反而让听众摸不着头脑——黑暗在哪?为什么是最?万分之一怎么算出来的?此案件的判决和法治之光有什么关系?
语言第一要素是准确,我们不是在写诗,不要尝试通过夸大事实的方式去引起听众的注意。切记,法庭辩论区别于演讲的地方在于——你只能用语言去带听众的情绪,而不能用你的情绪带动听众的情绪。
二、巧妙选取角度——把极端的场景通俗化
这里我们先确定一个前提,人是不可能对另一个人的际遇感同身受的。别人是一面镜子,而你要让他通过这面镜子,看到自己。很少人是在哭别人的遭遇,多是在哭自己,因为他在别人的故事里看到了自己的影子。
所以,引起共情最关键的一环是角度的选取,你要在充满特殊性的事件中,找到普遍存在的场景,以此为基点发挥。例如,笔者在开庭时总能听到“上有80高寿老母,下有5岁智障孩童”(可以举例20种悲惨的境遇)。
换言之,有的辩护人会强调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独生子女,家中尚有老母亲等待赡养,老母亲的生活多么凄惨,希望他早日回家。
此酌情的情节可以谈,但也只能作为事实强调一下,不宜有任何情绪化的表达。因为作为信息接收者的法官,是不可能曾经犯过罪,感受过家中亲人等他回家这一场景的。
所以他只能作为事实出现,而如果有不当的情绪化表达,让法官感受到了道德压力,这种道德压力易把法官推向对面立场,有可能认为:“谁让你自己犯了罪呢,受害人的家属去哪里说理”。因为犯罪导致无法赡养母亲的人很少。这个场景太特殊,无法引起广泛的共鸣。
进一步,什么是巧妙的最佳角度。抽象的概念具体化才能透彻人心,依然举例说明:
2017年泰州发生了一起杀人案,1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因为赌博想出去抢点钱来花,最后选择的对象是自己家的邻居,杀害了在家的母女二人。
如果我们作为控方想要谴责这种犯罪行为,当然有很多方向,譬如我们可以强调,女儿的年龄仅两岁,很多人家里都有子女,检察官和法官也大都为人父母,这个角度可以。也可以谴责,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多么卑劣。
但这个没什么特殊的案件,之所以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上述种种角度没有太大关系。
大家关注这个案件的原因在时间点:2017年1月27日,是大年三十,犯罪人的犯罪时间是除夕夜。过年对几乎每个中国人来说都有着特殊的文化韵味,他是新的一年的开端,要喜气洋洋,大吉大利,过不好年会影响到接下来一年的运势,有钱没钱都要回家过年。
而这个中国人最在意的节日,最要合家团圆的日子,被告人杀害了邻居母女二人,接下来受害人家属每一个亲朋好友,在余生过年时,别人的团圆都会提醒着他们的失去,最喜庆的日子成为了亲人的忌日。这种情感密度,没有特殊性,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共鸣,让这个案子得到了普遍关注。
概言之,角度的选取需要涉案律师对人心的把握很敏感,但核心是不变的,不要指望一个人去理解另一个人,要让法官在别人的故事里看到自己,辩护的目标就更近了一步、再近了一步。
刑事辩护,道阻且长,吾将上下而求索。刑事辩护,专业在精进、思想在流淌。然,辩护的河流滚滚,流淌在良知与理性的原野上,辩护离不开道德、情愫与潜藏人类心底的本真善良,唯有此,才能展现法庭辩论的维度、尺度与力度。
来源:守静刑辩
作者:田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