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务研讨

民营企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且其地位不断攀升。为实现企业的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民营企业应注重合规建设,特别要严防内部腐败问题。企业内部腐败诸多法律风险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高管群体进行关联交易时极易触犯的罪名。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解读,并对企业高管履职提出些许合规建议,供相关人士参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见于《刑法》第163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此外,前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依照该罪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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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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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考虑到高管群体在公司中能获取的信息、影响力以及权限地位,实务中也普遍认为高管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公司高管利用其对关联公司的控制力或影响力,造成本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均可构成关联关系,相关交易称为关联交易。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件之一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践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常见方式之一就是开展“关联交易”。公司、企业的高管由于掌握了更多单位内部的权限和资源,也更容易实施“关联交易”。

其实我国并不反对合理合法的关联交易。2016年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的案件(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3号就可以说明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不并不违法。但是不违法的前提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如上述所说的三个关联交易的三个条件,高管们就不会触犯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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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下(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3号案件,关于原审原告东莞市真功夫餐料生产有限公司起诉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的案件。本次案件就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联交易的真实案例。

蔡达标是真功夫公司的股东,曾任公司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2011年前一直是真功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蔡达标与蔡春红是亲兄妹关系,王志斌与蔡春红是夫妻关系,王志斌是东莞市长安志利源三鸟经营部(以下简称志利源经营部)的经营者,故蔡达标与蔡春红、王志斌、志利源经营部存在关联关系。蔡达标作为真功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真功夫公司控制东莞真功夫公司,故蔡达标是东莞真功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之间存在的可能导致东莞真功夫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应属关联关系。二、蔡达标利用其在东莞真功夫公司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使东莞真功夫公司与王志斌、蔡春红发生关联交易行为。

原告东莞市真功夫餐料生产有限公司对三被告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自2008年至2010年度志利源经营部和东莞市虎门优中康三鸟经营部和东莞真功夫公司发生了56128745.28元的关联交易,东莞真功夫公司支付了该关联交易的全部款项”,这与答辩意见相互印证。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通过关联交易在2008年至2010年间收取东莞真功夫公司26624860.07元,应未向东莞真功夫公司交付货物。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在7号案件中也未能提交交付货物的证据,仅声称已经交付了货物。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收取东莞真功夫公司14366822.14元后,东莞真功夫公司通过真功夫公司及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真功夫公司)以函件形式向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催收,但蔡达标、王志斌、蔡春红对此未予回应亦不返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造成了东莞真功夫公司利息损失469137.61元。

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有无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诉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并无禁止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案涉交易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法院围绕上述三个条件审查分析如下:首先,从2008年4月19日的真功夫公司《2008年第三次董事会记录》、2009年1月5日《临时董事会纪要》载明的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议案情况来看,真功夫公司的各股东对于蔡达标存在关联交易的行为是知晓的,没有证据显示蔡达标隐瞒或未充分披露案涉交易信息。其次,从《异动提议审批表》记录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知,真功夫公司采购货物由专门的采购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无证据显示蔡达标影响采购委员会选定供应商或采购货物的价格。最后,现无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存在价格不公允的情况,且编号为PB0812012、采购委员会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的《异动提议审批表》显示志利源经营部最终供货价格比其他供应商“温氏”还要便宜0.1元。综合以上三个交易条件分析,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均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仅规范“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真功夫公司董事会并未明确决议禁止任何关联交易,查“关联交易”概念,没有任何理论或观点认为关联交易完全是负面有害需禁止所有关联交易。东莞真功夫公司没有举证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诉的任何一项“关联交易”真实损害了真功夫公司的利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都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必要的管制而非完全禁止。真功夫公司董事会2009年决议内容是:同意停止关联交易,但如关联交易不可以停止,则由相关组织审计,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关联交易不公允,则公司应在一周内停止交易。该决议证明当时董事会和全体股东对于应当禁止的关联交易的法律依据和范围完全清楚,但是,真功夫公司没有根据该项董事会授权进行审计,亦没有证明交易不公允,故相关交易继续进行,并不违反既有董事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意志。即便在证据中,东莞真功夫公司也没有补充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交易价格不公允、损害了东莞真功夫公司的利益。

最终对于本案的事实确认蔡达标在审判期间已明确陈述除已提交的资料外不再持有其他的交易资料,东莞真功夫公司主张被告持有其他的交易资料,但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东莞真功夫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东莞真功夫公司持有资料而主张被告应就交易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对东莞真功夫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东莞真功夫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东莞真功夫公司的利益,法院对东莞真功夫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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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在高管收取以股权激励或者额外劳务报酬奖金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决策流程和审批权限符合公司章程、制度的要求,尤其是公司其他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人员也应当对于相关情况持明知态度,并形成书面文件。此外,股权转让过程、资金流水的特征也应当具备公开特征。

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相关财物的发放决策流程、关联方钱款的收取流程符合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决策层级要求,且尽量做到决策留痕。在注意规避有关行为可能引起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余,也可以寻求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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