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洋洋案:在「反家暴上」我们还能做什么?| 循迹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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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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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始终困扰社会的话题。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在生活中,当我们听到周围的男士半开玩笑地说一句,“老婆就是用来打的”,有多少人真的会感觉心头一颤呢?时间已经到了2020年,家庭暴力的问题不仅没有能够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触目惊心。

▲上:方洋洋离世后,方家提前给她安排好了阴婚;下:拉姆在家暴中沉默隐忍了十几年 图源于网络

山东22岁的女子方洋洋因未生育而被夫家虐待致死,藏族姑娘拉姆被前夫用汽油大面积烧伤,山西朔州男子撞人后砸死妻子,三桩惨案揭示了,家暴的结果,远不止于被打那么简单。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立法的本意是为了遏制家暴,可是结果却事与愿违。从法律实施到2019年12月31日,仅公开报道的与家暴相关的命案就有942起,致死1214人,其中女性占76%以上。算起来,平均每五天就有三名女性因家暴而死。

为什么家暴一发生,就不会停止,社会能为解决家暴问题做些什么,法律在家暴面前真的有用吗?

01
刑法的规定

方洋洋死后,当地检察机关对方洋洋的公婆和她的丈夫提起公诉。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虐待方洋洋致死的公婆和丈夫犯虐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公公)、有期徒刑2年2个月(婆婆)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丈夫)

方洋洋之母将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相关新闻也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

▲方洋洋案一审判决结果 图源于网络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案,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个人的干涉,但说舆论对此案的审判真的不会有影响,是不会有人相信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而非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但不能直接对刑事部分改判。

在舆论波涛的漩涡中,受理上诉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一审法院违反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不以此为由,也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发回重审。

▲11月17日,方洋洋的夫家大门紧闭。新京报记者 乔迟 摄

我们相信,此案的重审应当会依法公正处理,不枉不纵。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很多加害者会被法院判处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很多人对刑法的不解之处,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加害者致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如果按照虐待罪来判,最多只有七年有期徒刑

对比来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法定最低刑都是十年有期徒刑,远高于虐待罪致死的法定最高刑。

很多人认为,正是由于虐待的刑罚太轻,才导致了频繁发生的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曾经在社交软件的群组中,经常会转发一些段子,例如“犯某某罪一律死刑”。

这种行为艺术,很好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十分朴素的“严刑峻法”的法治观。他们单方面认为,只要刑罚严厉,就能够遏制某种犯罪。

02
刑罚轻了吗?

我们把刑法综合起来看,可能致人死亡的罪,并不止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两种。

例如,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们心中有朴素的“严刑峻法”的思想,但换个角度想,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人,再严重的刑罚对他来说又有什么用呢?杀100个人,和杀1个人,最多都只能以1命相抵,一味的严刑峻法,实际上等于犯罪情节加重的边际成本为0,反而起不到吓阻犯罪的作用。

▲当天上午不愿宰鱼,下午没帮忙递东西和没洗衣服 图源于网络

对于罪刑的认定,不光是看“死亡”这个结果,要综合主观和客观方面,奉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认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行为,并不都以重伤或死亡为主观目的。

在虐待家庭成员的问题上,至少很大比例的家暴施暴者在主观上都并不想真的“弄死”家人,只是要逞一时之快。对于那些长期殴打、虐待家人的人来说,他们这种“长期性”的虐待行为,也证明他们并没有“致人死地”的主观恶意。

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具备伤人或者杀人的主观恶意,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为目的施暴,不管是不是家庭暴力案件,都应当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体系中,除了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行为,或者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加害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余的不以杀人为主观恶意的致死罪行,都不应当参照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来设定刑罚,这才符合刑法学中“罪刑相适应”原则。

▲多数遭遇家暴的人身边,旁人多劝和不劝分  图源于网络

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是理想状态,实务中确实也很难界定主观恶意到底是什么。

方洋洋去世当天,上午被公公张吉林和婆婆刘兰英轮番抽打了三次,头、膝盖、手被重重地摔在了地上。中午没有被允许吃饭。下午,喝过不少酒的张吉林不仅抽打了方洋洋,而且还恶意剪了她的头发。

禹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检鉴定书显示,方洋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的情况。

▲方洋洋出嫁当天的视频截图 图源于网络

死亡当天的情况,很可能就是之前无数次被打的重演,从行为的角度看,如何界定张吉林和刘兰英究竟有没有杀死方洋洋的主观恶意呢?

从逻辑上推断,刘家倾尽家产付出十多万元彩礼,就是要把方洋洋当作生育的工具,方洋洋流产后不能再生育,对于刘家来说,彩礼已经打了水漂。

方洋洋是死是活,对于刘家这一群冷血动物来说,已经不重要了。

03
法律的无奈

2016年,《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可是实施以后,却并没有起到明显的吓阻家暴的作用。

《反家暴法》中加入了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措施,让公权力可以依法介入阻断家暴,可是方洋洋、拉姆悲剧发生时,为什么公权力没有能够早介入、早预防呢?

▲《反家暴法》已出台四年 图源于网络

《反家暴法》主要分为家暴的预防、家暴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四个主要方面。

其中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上述机构是预防家庭暴力的主体。

家庭暴力发生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他人依法也有权对家暴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如果危害性质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案件的,可以对家暴施暴人出具告诫书。“明白”

除此之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图源于网络

家暴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一个新的机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法律上的“紧箍咒”,一旦裁定,家暴施害人再作出暴力行为,就是违令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可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家暴法》可以看到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是该法律并没有增加新的公权力机关,或者扩大新的公权力机关的权力,使其能够专门对家暴的施暴者进行管制。

公权介入家暴的主体始终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共青团、工会、居委会、村委会等现有的机制,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外,也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这样的行政机关更多的介入权。

▲图源于网络

这一做法无疑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私权领域的法律,应当以私权救济为主,而不应当以规范私权为由扩大公权。

然而,这也带来一个负面问题,那就是公权的介入永远是被动的,只要家暴的受害者自己不主动站出来维权,公权就不可能有机会介入家暴。

第二是该法律主要着眼于刑事的或者行政的管制,而没有设计社会对家暴的介入机制。

无论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还是居委会、村委会,都不可能在每个家庭当中设置监控眼,随时观察哪家发生了家暴。而不管是行政还是刑事的处罚,无非是坐牢而已,对于很多本身就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施暴者来说,并不具备威慑作用。

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公安机关,介入家暴都起不到让家暴的施暴者“无法抬头做人”,或者现在流行的“社会性死亡”的状态。

▲美国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同美国当前实施的事前预防、事后救助的法律和政策相结合,成为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手段。图源于网络

这一点依然要一分为二地评价,法律的规范对象应当是公权力,而应该尽可能少的对民事关系、家事关系介入,但法律也完全可以在对家暴施暴者的惩处和家庭关系的协调上,引入更多的角色,例如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义工等。

第三是该法律没有给家暴行为的受害人赋予更多的,对婚姻关系的处置权。一旦发生家暴,尽管有不少受害人基于各种考虑,不愿离婚,但坚决地离开施暴者是终结家暴的最有力武器。

《反家暴法》却没有加入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对遭受家暴的一方赋予更多的离婚决定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权,依然是传统的“劝和不劝离”的婚姻家庭观,即使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也能看得出来是要尽可能保全婚姻关系。

这就会造成一个很不好的指引作用,那就是“打老婆怎么了,国家不鼓励你离婚”

04
世道和人心

不管怎么说,《反家暴法》的实施已经是个很大的进步。虽然国家不鼓励离婚,但至少不鼓励打老婆了。

那么国家鼓励什么?当然是鼓励娶老婆,《民法典》甚至在婚姻一章中加入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今后任何一方只要无限反悔,就永远也无法协议离婚。方洋洋的婆家显然也是这么想的。

▲所以,结婚前一定要慎之又慎 图源于网络

为了娶老婆,方洋洋的丈夫张丙一家借了十万元,凑足十三万元的彩礼,才将方洋洋娶回了家。方洋洋的父亲是村里的“老光棍”,直到45岁那年才和一个流浪的女子结了婚,生下了方洋洋。

方洋洋的母亲有精神问题,神志不清,方洋洋的父亲为了摘去“光棍”的帽子,传宗接代,不得已才娶了方洋洋的母亲。方洋洋的母亲从一开始就只是个生育工具。多年以后,同样的悲剧落到了方洋洋的头上。

▲方家合影,从左到右依次为洋洋爷爷、父亲方天木、母亲杨兰、洋洋。图源自澎湃新闻,翻拍 / 沈文迪。

对于方洋洋的父亲来说,生了个女儿,没有能够“传宗接代”,所以一定要在彩礼上寸步不让,才能“补偿”自己没有儿子的“损失”,这恐怕也是很多地方农村高额彩礼陋习的原因之一。

方洋洋就这样被以13万元的价格“卖”到了张家。起初的婚姻生活还是比较融洽的,直到方洋洋流产之后没能再怀孕。

在张家看来,借钱娶妻,怎么可能是为了给方洋洋幸福,无非就是生个孙子而已。方洋洋已经无法再实现生育工具的“功能”,自然也就无须善待,张家甚至多次向方洋洋的娘家索还彩礼钱。

▲方洋洋母亲杨兰的卧室。图源于网络

而拉姆在2020年3月与前夫唐路离婚。但是离婚之后,唐路立即催促拉姆复婚,并威胁,如果拒绝,就杀了他们的孩子。复婚后,唐路立即开始继续伤害拉姆,拉姆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为了能够成功离婚,还自愿放弃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尽管法院判决离婚了,拉姆的前夫始终不把判决当回事,继续要求拉姆复婚,最终气急败坏,将拉姆杀害。

这些案件,都凸显了女性作为独立的个体地位的缺失。她们或被当作生育工具,或被当作抚养孩子的工具,从头至尾都是男性的附庸。

在女性没有独立经济地位的情况下,为了生计,女性也不得不承受作为男性附庸的不利地位。

笔者经常见到身边的男性出轨,而他们在家中当全职太太的妻子则无奈地表示,“男人在外面有情人是正常的”。即使妻子不是全职太太,也有抱此态度的情况。

作为附庸,或者作为宠物,自然会有男人认为,“老婆就是用来打的”。

05
娜拉出走以后

娜拉是挪威剧作家易卜生的名作《玩偶之家》中的人物。

原本娜拉满足地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里,但她最后发现自己只是丈夫的玩偶,孩子是她的玩偶,这不是真正的生活。所以娜拉决定出走。

▲话剧《玩偶之家》 图源于网络

1923年12月26日,鲁迅先生在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发表了一篇题为《娜拉走后怎样》的演讲。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娜拉出走之后必定会面临生计问题,可能去了妓院,也可能找到第二个丈夫,被关进第二个玩偶之家。

真正的独立永远只是女性的梦境,梦是好的,但是钱也是要紧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开始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能够进入社会从事各种职业。但是总的来看,女性进入社会是以放弃女性的性别地位,把自己塑造成和男性一样的角色,来交换的。

▲例如格力董明珠的行事风格 图源于网络

很多被认为是“女强人”的女性都要以男性化的姿态出现在众人面前,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

娜拉出走,当然是一个壮举,但是娜拉出走之后会怎样,也应当是全社会都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遭遇家暴的女性,即使彻底离开施暴者,也应当要解决好个体的生存问题,不单是生计、生存,更是应当要被社会接纳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非一个“女人”,或者一个“单亲妈妈”,或者一个“等待出嫁”的人。

这需要的是全社会观念的转变,不光是女性,每一个人都应当被当作独立的个体,而不是别人的附庸,家庭的附庸,生育的工具。

在方洋洋案中,张丙一家的行为就是很好的例证。

对于他们来说,没有办法生育下一代,人生似乎就没有了意义。婚姻、家庭,高度与生育相绑定,是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识,但恰恰是这种意识,阻碍了每一个个体真正走向独立自主,也催生了诸如家庭暴力等种种问题。

最后,笔者想对那些正在遭受家暴之苦的女性说,或者说想对每一个感觉自己的处境不如意的人说,遭受伤害就要远离施害者,不仅要勇敢地远离,更要与相似遭遇的人联合起来,形成真正强大的力量替自己发声,才能真正改变社会,而不是单方面指望着“万能的法律”或者公权力从天而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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