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工”科目。【补充】“合同结算”: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4.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中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简易计税差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发票收到时转入应交税费科目)5.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投入法,按照完工百分比推算收入确认金额):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工程款(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会计收入确认早已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结算(本次冲减预收工程款金额)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应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企业仅承担信用风险。“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企业除承担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当按照相关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之前或者改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金额,【案例】2×20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500万元。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20万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480万元,单独售价合计600万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50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500×120/(120+480)主营业务收入 400(500×480/(120+480))本科目核算与合同资产有关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者应收客户对价而应该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支付了合同对价的,企业应该按收到的款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开具发票的,做此分录)企业应转让商品收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生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具体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如,与组织和管理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本科目可以根据合同分别设置“服务成本”和“工程施工”进行明细核算,但是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金额,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需要注意的是: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减值的金额,本文根据安徽税务、小陈税务文章由品税阁二次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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