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投资圈有一句大家所熟知的话——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句说法其实并不完全准确。

简单来说,个人合伙和企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相同:

个人合伙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个人合伙人承担责任——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即将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均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企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就要复杂一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两个部分解读——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不要承担?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结合一个案例我们来具体分析: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不要承担?

案情经过:

魏某某先登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A后,又和蒋某某、卞某某、和祝某某三人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将A企业改为合伙经营企业,由四人共同出资。

随后因种种原因,A企业拖欠B企业货款120余万元。

四人于是签署协议约定:由魏某某将企业对外承包,承包费用以偿还对外债务和各自的投资款。并且承包前对外的债权债务由魏某某个人负责,与其他人无关。

后B企业将A企业以及魏某某等人告上法庭,主张:由A企业和魏某某等四人承担所欠货款以及逾期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

魏某某等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对责任承担部分)进行了改判:

魏某某等人对A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魏某某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前者——是否承担?答案是肯定的,即需要承担: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也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关于后者——如何承担?这里会涉及一个顺序和层次的问题(放到第2点来分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总的来看,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分为两个方面:

  • 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 其次,才是全体合伙人来进行债务承担。

——这里涉及的是责任承担顺序的问题。

也就是,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以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债权人),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那么不能清偿的部分,就由全体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注意实践中经常出现的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合伙人之间事先约定了,合伙人退伙后不再承担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那么合伙人实际退伙后,对于合伙期间的企业债务,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案是需要。

这样的约定从法律角度来看,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也就是这种情况下,退伙的合伙人仍需对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再依据此前的内部约定向有关合伙人进行追偿。

第二种情况: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余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答案是不需要。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仅限于合伙债务,而不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第三种情况:对于合伙企业债务,企业财产清偿完的剩余部分,债权人可以向单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吗?

答案是可以。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时可以将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一人,并且同样,也是不受合伙人之间内部约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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