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受阻 | 按规定申请维权
申请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人:常耀旭,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郭瑞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申请事项
请求保障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律师代理阅卷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16日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王辉、常耀旭(实习)律师担任申请执行案件的代理人。同日下午常耀旭带着公函、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向惠济区人民法院该案件的承办法官郭瑞敏进行对接,郭法官表示提交委托手续之后方可阅卷,但提交委托手续之后郭法官仍拒绝阅卷,并将常耀旭推出办公室,其公文包也被放到门外;回到单位后,常耀旭向律所汇报了此事,2017年6月20日代理人王辉、常耀旭再次到法院,进行执行异议申请立案,立案庭告知必须有相关的立案证明,证明案件存在才可以立案,无奈之下又和郭法官沟通要求阅卷并复印卷宗,并告知立案也需要复印卷内材料,郭法官认为我方没有必要提执行异议,再次拒绝我们的合理要求,我们再次重申希望其遵照法律规定保障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却仍遭到拒绝并告知我们去信访或找领导;无奈代理人只得向法院领导反映此事,希望主管领导能够和郭法官协调以保障代理律师能够顺利阅卷,但惠济区法院主管执行副院长协调后,仍拒绝律师阅卷,同时我们也向惠济区法院监察室进行了投诉,监察室告知他们也管不了,最后代理人也未能如愿阅卷,无奈离开。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律师依法享有阅卷权,况且律师阅卷权是律师全部工作开始的起点,无法阅卷就无法开展任何代理工作,申请人在该案中阅卷权未能得到保障,特恳请协会查明事实,依法维护申请人的阅卷权。
此致
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辉 常耀旭
2017年6月22日
【该申请书,已于2017年6月22日下午正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处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正式提交,正在等待处理结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