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修复滞留缺陷,怎么操作?!——且看AMSA的小套路

AMSA公布 了9月份的滞留清单,有一艘船CHIOS VICTORY(9680243)的滞留处理,值得各方学习下。该轮铺设龙骨时间2013年,两条缺陷,仅仅两项缺陷,且仅仅一项滞留滞留缺陷,在澳大利亚被滞留18小时。悲催是船东无法修复缺陷,这种情况怎么处理PSCO能够撇清责任?船东能够顺利开航?本期分析下AMSA的套路

遭滞留船舶:CHIOS VICTORY(9680243)

船籍国:Greece

管理公司: Harbor Shipping & Trading SA(1571613  )

滞留缺陷:

14108:15 PPM Alarm arrangmts

Oily Water Separator 15ppm alarm system defective, no evidence of report to Flag/RO or coastal state about defective alarm.

缺陷依据:MARPOL Annex I, M73/78/ANI/Regulation 14  Oil filtering equipment

该条是对油水分离器安装的要求,公约提供了两种方式

1、所有船舶安装油水分离器处理,目前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油水分离器,10000总吨一下不用安装报警设备,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10000总吨以上,报警和检测装置均需安装。

2、 对一些特殊船型,在保证足够容量的储存柜和所有油污水留存的情况下,可以不安装油水分离器。

上述信息会在IOPP证书上记录,只要查看证书即可知晓。一般都是安装了油水分离器的,说明2点的目的是想告诉大家船期国对该设备是具备免除的权利的。

看下这艘船解除滞留的方法:

Conditions of release    Vessel to operate in accordance with Flag ref 2323.2-1/64815/298 and short term IOPP issued.   (条件解除,根据船期国规定2323.2-1/64815/298的要求,重新签发临时证书后,解除滞留

从目前获得的消息看,这艘船的油水分离器没有进行有效修理, 对油水分离器封存后,在保证储存柜足够容量的情况下,解除滞留。PSCO需要留意的是,一旦关键设备损坏,会导致证书失效,比如油水分离器无法修复导致IOPP证书失效,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无法修复导致ISPP证书失效,消防设备损坏导致SE证书失效,上述设备如无法修复或达到初始状态,需要重新签发证书,或船检出具检验报告

有船东朋友抱怨,在外面被滞留,限于原因无法修理,无法开航损失巨大,从今天的案例可以换个思路考虑问题。在关键时刻,要想到祖国这个强大后盾。有两点要注意

1、对船东而言,申请免除的条件,用红色字体标识,请大家自我把控,自然留言区会有人反对,说不好签发云云,可以考虑希腊这艘船,怎么操作的,或者方便旗问问,他们很有经验

2、对PSCO而言,多了一个放行船舶的选择,对一些棘手案例,可以选择船期国签发临时证书的形式,解除滞留,同时前提是拿到临时证书,保证安全,解脱责任

从AMSA的操作看,这种dispensation lettershort term certification是一种常规操作,能够另双方满意,锅甩在RO和Flag身上

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

海船检【2007】356号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检验质量,保证各船舶检验机构(部门)执行规范的一致性,同时促进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证船舶运营的经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的办理与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的主管机关,负责等效、免除的最终审批。各船舶机构是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的执行机构,负责等效、免除的受理、审查及上报。

第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公约以及主管机关的规定明确可以给予等效或免除的事项,才可办理等效或免除。

第五条  办理等效或免除不得损害或降低船舶的整体安全性能。下列情况不能成为船舶申请免除、等效的理由:

一、船舶自身构造不合理,导致不能满足法规、规范要求;

二、船舶严重老化,无法完全修复;

三、船东因资金缺乏,无力修复船舶。

第六条  办理等效或免除原则上实行一船一办,即一个申请职能针对一艘船舶提出。

第七条  等效或免除申请由船舶设计单位或船东向图纸审查单位或现场检验单位提出。该图纸审查单位或现场检验单位为等效或免除的申请受理单位。

第八条  申请等效至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船舶概况:船名、主要尺度、船舶结构、主要设备、航区等;

三、申请采取等效措施的装置、材料、设施或设备、器具,或者型式;

四、申请等效所依据的公约、法规、规定的名称及其具体条款内容;

五、对等效措施的技术分析;

六、业已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验证等效措施至少与公约或法规、规定所要求的具有同等效能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免除至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船舶概况:船名、主要尺度、船舶结构、主要设备、航区等;

三、申请免除所依据的公约、法规、规定的名称及其具体条款内容;

四、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和航区特点对船舶免除法规、规范要求后其安全性能的技术分析。

第十条  申请受理单位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查。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向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籍船级社总部转报申请材料并附具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在接到申请受理单位转报的申请材料及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如认为申请的事项理由充分且可行,应将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单位的预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本单位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主管机关;如认为申请的事项理由不充分或不可行,应将申请材料通过申请受理单位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在接到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获得等效批准的船舶,现场检验部门对其进行的检验完成后,应在证书上给予特别注明。对获得免除批准的船舶,现场检验部门对其进行的检验完成后,应签发免除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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