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案例| 燃油液位计需留意!
2020年5月,新港海事局FSC检查员在对停泊在某码头的一艘液货船实施FSC检查时,发现:该轮机舱的柴油日用柜油位计和油柜之间的自闭阀被卡在常开位置,无法实现自闭功能不符合法规的要求。
缺陷描述如下:机舱柴油日用柜油位计和油柜间的自闭阀无法自闭。
处理意见:17
相关照片如下:
机舱柴油日用柜照片
该轮为2012年3月铺设的龙骨,总吨为1100,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其第4篇第2-2章1.15.1规定:应配备安全有效的装置,以确定任何燃油舱(柜)内的存油量:
(a)如果使用测量管的活,它们不得终止于任何有引燃测量管溢油危险的处所, 尤其是它们不得终止于乘客或船员所在的处所。一般来说 ,它们不得终止机器处所。但是,如上述要求不可行,只要能达到下列所有要求, 可以允许测量管终止于机器处所 :a)增加配备符合下述(b) 要求的油位测量仪 1 支;
(b)可以使用其他的油位测量仪来代替测量管。这些装置(如上述( a)中a) 规定的装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a)在客船上,这种设施不应要求在柜顶以下穿孔,且在出现故障或装 油过多时,燃油不会溢出;
b)在货船上,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替代:
若这种设施在舱(柜)损坏或注油过量而不致因此溢出燃油,允许使用平板玻璃油位计(但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油位计) , 但需在油位计与油柜之间设有自闭阀;或需在油舱(柜)顶以下穿孔而又不影响安全;经同意采用的其他设施。
法规解读如下:由于A类机器处所本身就具有很高的火灾风险,所以应配备安全有效的装置,以确定任何燃油舱(柜)内的存油量,如机舱的燃油柜,在货船上可以适用平板玻璃油位计,但需在油位计与油柜之间设有自闭阀。
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检查员认为该轮机舱里的柴油日用柜的自闭阀被认为的卡死在常开的位置,使油位计和油柜之间的自闭阀失去了作用,不符合法规要求。检查员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给了17开航前纠正的行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