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用办公楼出租,会计处理如下:1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预收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房租:【品税阁解析】该业务涉税处理错误,应做如下纳税调整:1、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假设该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则应补缴增值税:300000/1.09*9%=24770.64
2、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故应补房产税:300000/1.09*12%=33027.52;3、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故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照租赁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300000*0.001=300;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故该纳税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300000元应调增所得额=300000/1.09=275229.36;B、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年终公允价值变动应调减所得额300000元;C、按折旧期20年计算,该房产2020年度少提折旧调减所得额=3000000/20=150000;注:投资性房地产税法上允不允许计提折旧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理应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进行税前扣除。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税会差异,推荐大家阅读品税阁原创文章:投资性房地产税会差异分析D、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印花税合计33327.52调减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