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则【一人开车一人送钱、取款机乱吐钱、借车侵占】
实践中经常发生类似这样的典型案例:一人开车载着另一人去行贿,两人都知道送10万元。开车的人看着另一人拿着装有10万元的袋子上楼到受贿人办公室,然后看着其空手下楼,此时楼上具体发生什么事情通常是不言而喻的。
案发后,开车的人证明行贿人上楼行贿,行贿人也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受贿,但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坚决否认。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能就认定了受贿事实的存在。但是,理性来说,这样的判例,事实上存在着很大的司法风险。即直接证据只有行贿人的供述,开车人的证言是间接证据补强了行贿人供述,但嫌疑人不认罪,且没有其他的物证能够证明嫌疑人存在受贿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排除他人陷害的情况,证据的补强程度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据标准就只能交给法官判断。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口供问题研究》
当自动取款机出了毛病,乱吐钱,意味着巳失去控制。但是钱毕竟仍在取款机的柜子里,没人操作,它不会乱吐钱。所以关健是有人操作。如果行为人是合法操作,致使取款机中的钱脱离控制、占有,后转归己有。因其合法操作无违法性可言,也谈不到任何法律责任。应予责难的只有一点,即将脱离控制、占有的钱收归已有。如此看来,在合法操作乱吐钱的情况下,这些饯应视为他人的脱离控制、占有物,而盗窃罪的对象须是他人控制、占有之物。因此,行为人的收钱归己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
——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
甲与乙是朋友,一天俩人一起去酒店吃饭。期间,甲接到电话,有急事须去办一下,便向乙借用摩托车。乙同意了、并嘱其速去速回。甲办完事后,心生歹念,将摩托车骑到某停车场存放。回到饭店,甲把车钥匙还给乙,谎称车已放回原处。吃完饭后,乙发现摩托车不见了。甲却撒谎说,可能被人偷了。乙报警后,无果。甲则于第三天取回摩托车占为已有。
就此例而言,甲经乙同意,先已合法占有摩托车。其骑车办完事后,对乙有欺骗行为,且乙也误以为摩托车被别人偷了。但这并不是乙转移摩托车占有的原因,乙向甲交付摩托车的原因是其有急事,借用。由此可见,被害人并没有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因此甲的侵财行为不是诈骗,应认定为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不是代为保管型的代管物,而是特定关系代管物(租赁、借用等)。
——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