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竟有这些法律风险
前几年,私家侦探因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屡屡见诸媒体,一时人人喊打。可让大家伙儿奇怪的是,如今在街头巷尾,抑或是互联网上,打着各类“调查公司”或“调查事务所”名号的机构仍不时出现,这些机构为何还有生存空间,国家难道对这些机构不进行查处吗?
要解答大家的上述疑惑,那么我们必须回到对私家侦探定罪处罚的基本前提上来,即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对私家侦探定罪处罚,并不是因为他(们)头顶一个“调查公司”或是“调查事务所”的名号,而是因为他(们)在调查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个罪名或多个罪名。只有当其犯罪行为被查实后,才能予以刑事处罚。
私家侦探的出现,源于委托人的现实需要,是委托人所选择的一种私力救济方式。那么在实践中,委托人选择私家侦探来进行私力救济,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一、婚姻家庭调查,主要是涉及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忠诚和财产状况;二、债务纠纷,寻找债务人行踪、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讨要债务;三、商务活动,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支付能力、谈判方案等;四、刑事诉讼,基于辩方或者自诉人的需要去查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或证据材料。
私家侦探,无一不是通过向委托人提供信息的方式来获利,如果私家侦探以合法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无可非议,然而在实践层面,私家侦探获取信息的行为手段正当性、合法性界限在何处,往往成为了其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点之所在。而在私家侦探业务相对集中的上述四个领域,其风险点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首先来看婚姻家庭调查领域,当事人委托私家侦探调查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调查相关人员的情感忠诚状况和财产状况,而私家侦探为此而采用跟踪、定位、密拍、窃听等手段是屡见不鲜。私家侦探采用上述手段进行调查,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第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于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中某个罪名或多个罪名,譬如私家侦探非法进入被调查人住宅收集证据或者安装窃听、偷拍装置,就涉嫌构成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私家侦探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被调查人的个人信息,那么就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原来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私家侦探在偷拍、窃听过程中使用的器材一旦被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话,并且其偷拍、窃听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就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将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即使私家侦探的上述行为还未到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那么也可能由于其行为对被调查人的隐私造成严重侵犯,相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也难以被采用。
再来看追讨债务领域,私家侦探除了面临在婚姻家庭调查领域面临的几大风险点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常见的风险点:一是在追踪债务人的过程中,有与债务人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如果造成债务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就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最低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面临死刑的处罚。二是在向债务人接触过程中,为索要债务而采取了非法剥夺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的,就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商务活动调查领域,私家侦探为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其获取信息方式的常见风险点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贿买的方式从对方工作人员获取相关商务信息,如果对方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其就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数额巨大的,则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对方系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其就涉嫌构成行贿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二、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对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商务信息的,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对方的商务信息,而该商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就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于私家侦探的作用和风险则要分为自诉案件领域和公诉案件领域来分别予以表述。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私家侦探可以基于委托人的需要去调查取证,但其调查取证的方式仍然要基于合法这一前提,否则也将面临在婚姻家庭调查、追讨债务及商务活动调查领域同样的风险点。在此可以提醒一点的是,私家侦探为了规避上述风险点的出现,可以将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调取证据的情况告知自诉案件当事人,再由当事人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由法院来调取相关证据。那么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行使调查取证权的一般是公检法机关,这里的调查取证权是国家权力的属性;而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则是属于诉讼权利的范畴。而私家侦探,在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的格局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他(们)不享有律师群体所具备的调查取证权,而且现行法律要求律师调取相关证据应当亲力亲为,无论是询问证人,抑或是调取物证、书证以及电子证据等,均应如此,因此私家侦探现只能作为律师的辅助人员而出现,向律师提供相关取证线索,而不能像律师那样直接行使调查取证权,如果私家侦探不顾相关规定,触及红线,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那么《刑法》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极有可能成为最大风险点所在。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私家侦探基于委托人的需要而行事,如果委托人指使或明知私家侦探采用犯罪手段去达到委托目的的,那么委托人与私家侦探之间就该犯罪行为是成立共同犯罪的。
(配图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