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药店,新评估标准来了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编辑:夕语

最新版定点药店评估标准公布,总计150分,看看你家药店能得几分?

其中,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专职服务的执业药师达到2名及以上加5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加5分;服务场所内不同时出售保健品、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的加10分;与相近定点零售药店的最小行径间距大于1000米的加5分....

定点药店,新的评估标准来了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医保局制定了《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9月17日公布。

《细则》指出,零售药店定点确定办理流程包括制定规划、发布公告、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组织评估、结果公示、签约准备、协议签订等主要环节。

按照《细则》要求,经办机构负责定点确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可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的要求和定点原则,依据申报资料组织现场检查,汇总现场检查材料后,提交评估小组综合评估。

值得注意的,浙江省针对定点药店的评估工作制定了新标准,并按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进行打分。经评估小组综合评估后,结合得分情况,提出拟新增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名单。

此外,《细则》还谈到,市级经办机构可在《评估表》基础上,结合本地经办管理服务需要适当调整。

满分150分,不卖非药可拿10分

《评估表》显示,评为医保定点药店有两个指标,一个基础指标,一个评估指标。其中,基础指标有10个评估项目,评估指标有16个评估项目。

按照《评估表》要求,基础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涉及经营时间、药师配备、医保管理、药品管理、信息系统、药品价格政策、信用制度等。具体如下图:

评估指标合计分值为150分,合计得分120分以下,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涉及合理定价制度、场所布局、场所面积、经营范围、药师配备等。

以药师配备、场所布局、经营范围等为例:药师配备总分为5分,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专职服务的执业药师达到2名及以上,加5分;场所布局总分为5分,与相近定点零售药店的最小行径间距大于1000米的,加5分;经营范围总分为10分,服务场所内不同时出售保健品、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的,加10分。具体如下图:

申请定点药店,都要进行评估

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早就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按照《办法》要求,在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且受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同时,《办法》还强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一直以来,浙江省都是国内医保政策落地的标杆省份,浙江省针对定点零售药店出台了新的评估标准,无疑也会影响到其他省份。

另外,要申请成为定点药店,还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办法》指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药店,则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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