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不算完,要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售假药的全都跑不了……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成通过某宝网店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葉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2019年8月底,张某成开始自购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交由涂某兴将药材加工成药丸,又委托被告人蒋某潜印刷药品外包装,再雇请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自行生产加工成“七葉參”“壮骨通脉丹”,然后由其本人在某宝网店上销售牟利。
2019年10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接市民群众举报,根据社区网格员线索,联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壮骨通脉丹”“七葉參”“壮骨通脉丹”等药品5000余盒、未分装药丸100千克、假药空瓶13000多瓶及各类标签包装材料一批,并当场将张某成抓获。经3名被告人指认,现场缴获的“七葉參”“壮骨通脉丹”系其生产的假药,其余药品为张某成代购的药品。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成通过某宝网店销售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人民币22839.35元;2019年8月底之后,张某成等人共生产及销售“七葉參”“壮骨通脉丹”共计19083元。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现场缴获尚未售出的“七葉參”“壮骨通脉丹”价值共计87660元,“枇杷丸”“花蛇止痒丸”货值为10920元。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七葉參”“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四种药品检测出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四种药品检出的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各被告以支付价款的十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生产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张某成限期将赔偿金228393.5元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限期将赔偿金190830元上缴国库,并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该案的宣判改变以往的生产、销售假药
判罚重刑期、轻经济处罚的现象
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一样会
让违法者倾家荡产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