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收空置房物业费, 小心被炒房者钻了空子
小心被炒房者钻了空子
山东省近日公布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7月1号起,对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对居民因为装修、通风、透气等不能及时搬进居住,造成房屋空置的,减收物业费,是合理的,也是切合实际的。否则,对购房居民是不公平的。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能“一刀切”。至少,应在物业费之外出台相应政策,对炒房等因素造成的空置房,征收诸如空置税等方面的税费,以遏制炒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价。
事实也是,从近年来空置房的情况来看,因为装潢、通风、透气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房屋空置的,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是,更多的是炒房造成的房屋空置。也就是说,如果对空置房一律采用减收物业费的话,就等于给炒房者更多的利益。即便这项利益与炒房相比,只是九牛一毛。但是,从道义上讲,对炒房行为总不能也采取支持态度吧。就算不追加费用,也决不能给其降费。否则,如何遏制炒房。
也许有人会说,不减收物业费,等于给物业公司增加收入。这既是问题,也不是问题。给物业公司增加收入,从表面上讲,确实不合理。但是,从目前物业公司的实际来看,相当一部分是物业费收缴不全,缺口比较大。如果再减少空置房物业费,会造成物业公司的收支缺口更大,更难提供良好服务。与其让炒房者多拿钱,不如给物业公司多增加收益,以便于更好地为小区居民服务。
当然,如果能够在物业费基础之上,再通过其他手段对炒房和过度投资住房的行为征收相关税费,自然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因为,对炒房行为,必须全方位控制和打击,才能形成强有力的攻势,才能让炒房者知难而退。如果一面严控炒房,一面又在政策和制度方面留下很多缺陷和漏洞,给炒房者某些暗示,炒房行为就无法控制、无法得以规范和解决。
我们说,对完全是因为装修、通风、透气等方面原因造成的房屋暂时空置,必须在前期物业费征收方面予以优惠,但也必须有时间约束,而不是无限制地延长下去。原则上,从新房钥匙拿到手后的一年之内,应当能够满足装潢、通风和透气需要,最长也不能超过一年半。时间过长,就可视作为炒房,必须足够收取物业费。如果空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则可以按照每增加一年,物业费增加30%的要求去做,给炒房者更大的压力。超过100%的部分,则可以在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分成,物业公司占40%,小区业主占60%。分配给小区业主的费用,则充实到小区居民维修基金中去,以增加维修基金的来源。
从总体上讲,山东的对空置房减收物业费政策,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对炒房形成的空置房,绝对不能减收物业费。所以,相关政策还要完善。如果其他地方也效仿山东的做法,出台有关空置房物业费方面的政策,一定要在山东政策的基础上,能够充分考虑到炒房留下的空置房问题,不搞“一刀切”。对炒房形成的空置房,坚决课以重费。有条件的地方,则可以出台专门针对炒房形成的空置房政策,增加炒房者的各种负担,迫使炒房者退出市场。
楼市调控已经到了非常重要的时刻,也进入到利益博弈的最关键阶段,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决不能给开发商和炒房者以新的期待和希望,而应当关关收紧、步步从严、着着不让,只有这样,调控的效率才会越来越好,房地产市场也才能越来越稳。即便房价再次出现上涨,也不会象过去那样无序,而是会严格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譬如,近期西安等地出台的暂停企业购买住房的政策,就是非常好的探索,是能够对市场形成有效支撑、对调控产生积极推动的举措。相比于西安的政策,山东的此项举措,可能就在严密性上存在一定问题。亦即考虑了居民的需要,而忽视了炒房的问题。空置房,决不是居民装修、通风、透气那么简单,炒房才是造成房屋大量空置的最主要原因。所以,政策的着力点,也要放在遏制炒房上,而不是对空置房物业费按照“一刀切”的方式全部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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