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东茂:法律可以从文学得到什么?

法律界当然有许多悲悯的情怀,但我相信有更多得理不饶人的狭隘心灵,离开了法律的话题,生命就变得极其空洞与乏味······文学教人向内观照,可以使生命状态开阔,使狭隘心灵有救体的可能。

除了数理逻辑以及音乐、美术、雕刻等艺术范畴之外,绝大部分的知识都要藉由文字表达,法律尤其如此。

某些以自然科学为师的社会科学 如经济学或犯罪学 ,虽然企图将知识数学化,但也不能摒除文字的运用。

法律既是社会活动的规范,应该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照理说,法律知识应也最能扣动人心。

可是我们所知的法律,艰涩难解,不但常常使法律初学者惊怖,使法律圈外人裹足不近,甚至使各法律领域之间交流困难。

法律文字所以难解,可能有人将其归之于法律的逻辑性与抽象性。但这不能当成借口。

任何一门知识都有逻辑,包括音乐也有逻辑,逻辑不是法律所独有。

抽象观念也不是法律独有,形上学与佛学的抽象性更高,但只要不是文字缠绕不清,都足堪阅读。「苏非的世界」处理西方哲学史,却能普世遍传,就是凭著作者亲切动人的笔触。

抛开内容不说,法律论述的令人难以下咽,恐怕来自于缠绕的叙述风格。

包括解释文、判决书或学者的宏论,看似文言,可是论述者的灵魂未必在古典里浸泡过,最多也只能将白话文“的”一字,改成“之”而已。

遇到说理捉襟见肘,就干脆躲藏在奇怪的文言里,例如:“不得不谓其非无责任”。

拒用文言而使用白话,就可以亲近读者吗?

依我看,纯粹的白话如果使用得当,逻辑性可以更强,更无可躲避说理的窘境,但是白话的使用也可能更加缠绕、诡议、迷雾重重;字字清楚,可是字句相连却成了幼儿学语!

文字的清楚亲切与简洁流畅,关键不在于文言或白话,也不在于文白互用,而在于作者的态度与技巧。

技巧不是浑然天成,而是逐步的学习训练。阅读好的文学作品有助于字句的锻炼,阅读散文与小说最能直接提升文字的表达。

古典小说如「三国演义」「水浒传」「红楼梦」,现代小说如老舍、钱钟书、白先勇、王度卢、金庸、李乔的作品,细细品味,除了可以洗刷灵魂之外,都大有益于法律文风的表现。这一点,我自己有深刻体验。

阅读文学作品还可以培养胆识,不受制于法律圈内某些毫无道理的论述风格,也不受制于外国的幽灵。

我所见的很普遍的法律论述风格是,十数行或数十行的长话,未标句点。长句几经转折,句中不见标点,有劳读者来回思寻,自行分段,至于将要窒息断气。

法律圈还有一种奇特风格,在论述里夹杂大量德文,几乎到了泛滥的地步。

连比例原则、法治国原则、法律保留、人性尊严等等,这类人人熟知的概念亦掺杂德文,彷佛德文可以把文章的价值垫高。

再来就是附注里大量的不必要的外文。例如,“构成要件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灵魂”乃常识也,论者却必须在附注里加上若干德国刑法学者的著作,以壮声势。

学者自诩为知识分子,以能够独立思考而顾盼自雄,遇到常识却仍须借外国人的嘴巴说话。

法律最重要的研究方法大概是“比较法学研究”,必须大量参照外国文献,也因此必须摘译外文。法律论述如果有不忍卒读,往往也由此而生。

法律人不能将法律观念的抽象当成借口,让自己的译文如同难以啃咬的发霉硬面包。

文学作品要处理的中外文的互译,其困难不会小于法律。我在余光中的散文集读到一段译语,可供惕励与学习。余光中称诗与散文是他的双目,诗与散文的表现固不相同,但可以相互辉映。

他引了美国诗人佛洛斯特的话:“my two eyes make one in sight”,译之如下:“双目合,视乃得”。原文的押韵与含意,都兼顾了。

余光中的博雅与才性自非常人可比,但法律人忙里偷闲咀嚼一些美文,应该可以稍加改善论述的难以卒读。

小说的基调是人物的对话,不同人物有其各自的说话语调。红楼梦的主要角色是官宦世家的儿女,基本上对话内容典雅,可是奴仆之间的对话不可能如此,曹雪芹写奴仆的对话,自然用了极其粗鄙的语言。这种对话翻译成外文,是很大的挑战。

白先勇的小说被翻译成许多外文,有一群精通中英文的翻译小组负责其事。一篇小说译成英文后,白先勇觉得书中要角仆婢的说话走味了,希望全书重译。小组几经研讨,决定以美国南方黑人的语调翻译,果然气韵生动起来。

白先勇小说「金大班的最后一夜」,写早年上海的十里洋场,白先勇为主角取名金兆丽,顾名思义是一绝代风华女子。

这小说翻译时遇上的第一件困难,是如何将金兆丽传神的改译英文。后来乔志高建议翻成Jolie King,抓住了金兆丽这名字的神韵。Jolie 是法文,意为美丽。

好的文学作品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费神推敲,文学工作者的精神其实也值得法律人借鉴。法律论述的翻译只要掌握意义,大致已经足够,文学作品的翻译却需要斟酌更多。

法律论述摘取外国文献,原非可以避免。理由很简单。所有法律都涉及国家权力的发动,刑法、行政法更是如此:法律最幽微之,也正是国家权力发动的最后依据究竟何在。

儒释道的文化传统,不能提供我们回答这个问题的思考资源,西方的文化传统擅长处理这项主题,累积的素材相当可观,所以足堪摘取。

不过,摘取西方的法律文献,必须避免受制于外国幽灵,不可中文语法以及识见全受支配。

高行健在一篇谈文学与玄学的文章所说的一段话,值得法律人警惕:

我也难以忍受另一种欧化的汉语,将西方语言的词法和句法不加溶化,生搬硬套纳入汉语,弄得不堪卒读。

首先来自一些粗糙的译文,随后又进入到不少文学作品中去,竟被不懂西方语言的某些论者加以提倡,误认为是现代文风,连病句和文理不通也当作新潮,海阀天空,加以诠释。

所谓后现代主义,就有这种毛病。

从文学当中习得语法文字的运用,只是末节,最重要的是习得敏锐与同情,丰富生命。

文学所呈现的意境,才是精触。这意境是电影难以表达的,也很难由旁人的叙述而完整的呈现,读者只能自己领会。

「红楼梦」写荣宁两府的富丽排场,再写两府的逐渐倾颓,终于败落,使人深深体会,人们贪享的不过是瞬息繁华。全书表达的大幻灭,就是佛家“空”的思想。

金庸的「倚天屠龙记」,写武功已臻化境的张三丰:“胸怀空明,早已不荣万物”,这正是专气致柔,所以能婴儿了。

人的意念如同狂坠的瀑布,一个念念相续的人,却可以做到婴儿一样的不荣万物,那就是“虚其心”了。虚者,是用之不尽的,是一切事物的终极根源,所以老子说:“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

孔子说:“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孔子所说的生命至高境界是一种心无挂碍的自在,与佛道所说原是一致。心无挂碍,胸怀空明,所以能够越出种种牵缠,生出隔离的智慧,有其至极的敏锐与旷达。

文学当然不只是表现佛道思想,杜斯妥也夫斯基的卡拉马助夫兄弟们表达基督的博爱思想。罗曼罗兰将米开兰基罗、贝多芬与托尔斯泰三个人物融化成「约输克利斯朵夫」,写德意志与法兰西两个集体心灵,写约输克利斯朵夫的诞生、成长、生命坎坷、蜿变与死亡。

鲁迅的「阿Q正传」写一个低卑小民处处遭人欺凌羞辱,无力抵抗,只能以精神胜利法转化 阿Q心想,不孝儿子总是欺侮爸爸 ,这个阿Q其实是指整体中国人。

文学要抒发的情感极其多样,所要体察的客观世界也极其辽阔。

文学的双轴是体物与缘情,这也正是法律的内容。刑法里因果关系的归咎、正当事由的寻找、罪责的评价 可非难性、期待可能性 ,都要精微的体会生活经验,合乎中道的把握人心,才能引发互为主观的共鸣。

文学呈现生命中的种种难题,让人养成安静对晤的心性,醒酿敏锐的思绪,这可能使法律思索得到更高进境。

文学对法律人更重要的意义,还在生命状态的转化。法律的基础是权利,德文的 Recht 具有双重意义,既为“权利”亦为“法”。

权利向外追求,单一的接触法律这个学门,生命状态终将不自觉的僵硬,所以法律人也需要向内探索。

法律界当然有许多悲悯的情怀,但我相信有更多得理不饶人的狭隘心灵,离开了法律的话题,生命就变得极其空洞与乏味。甚至于学术文章写的是人性尊严与基本权利,但却根本没有心肝。

文学教人向内观照,可以使生命状态开阔,使狭隘心灵有救体的可能。

✲ 本文来源于「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0月版,作者林东茂

林东茂,中央警察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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