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房屋专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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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含阳台外墙面)、单元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业主监督、政府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范围: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区分地上及半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的房屋;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但与其他物业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地上及半地下房屋。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国有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