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款清欠⑪ ▏政府工程款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01
Question
施工企业问:
我承包了某政府的投资工程,工程现已完工,但政府拖欠我司工程款至今未付,我想起诉政府索要工程款,但不知同级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Answer
建永律师答:
这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纵横”分析。
要确定起诉政府索要工程款,同级法院是否有受理权的问题,我们得先分析:法院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级别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向”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至20条确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即,原则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重大、影响程度情况确定管辖。以此规定,当事人可能还是会因无法判断起诉案件是否重大而无法确定第一审级别管辖法院。对此,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年4月30日)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及当事人住所地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可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此外,鉴于各省经济、地域等差异,大多数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本省市的地域特殊性发布适合本省市的级别管辖通知,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等。
所以,要确定案件是否应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我们得看涉诉案件标的额是否在该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而不能简单粗暴的认为市政府的工程欠款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政府的工程欠款就该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完级别管辖,我们在来确定地域管辖,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这儿分析的无论是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均为法定管辖,此处暂不分析“约定管辖”,如果一定要在“法定管辖”与“约定管辖“两者之间确定一个原则的话,当事人只需要知道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应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民事诉讼法》第22条至33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与本文息息相关的第33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可知,承包人如要要确定管辖法院,只需要从“纵向”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横向”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双向要求均满足的法院即为有权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02
主要法律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
一、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文作者律师简介
李欣 律师
建设工程、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