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帮你区分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
各类检定、校准、检测完成后,应根据规定的要求以及实际检定、校准或检测的结果,出具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证书(校准报告)、检测报告。证书、报告应有规定的格式,使用A4纸用计算机打印。要求术语规范、用字正确、无遗漏、无涂改、数据准确、清晰、客观、信息完整全面、结论明确。证书、报告经检定(校准、检测)人员、核验人员、批准人员(主管人员、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检定(校准、检测)单位印章后发出。对各类不同的证书、报告有如下特殊要求。
凡是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实施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每一种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应符合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证书名称为“检定证书”。其封面内容包括:证书编号、页号和总页数;发出证书的单位名称;委托方或申请单位名称;被检定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编号;检定结论(应填写“合格”或“合格”前冠以准确度等级);检定、核验、批准人员用墨水笔签名,或经授权的电子签名;检定日期:X年X月X日;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检定证书的内容中应包括如下内容:本次检定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名称及编号;本次检定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主要配套设备的有关信息(名称、型号、编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测量不确定度、检定的地点(如本实验室或委托方现场);检定时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值等);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如外观检查、各种计量性能、示值误差等),及其结果数据和结论,以及检定规程要求的其他内容。如果检定过程中对被检定对象进行了调整或修理,应注明经过调整,如果可获得,应保留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记录,并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结果。此外还应包括每页的页号和总页数以及本次检定的原始记录号。检定证书内容表达结束,应有终结标志。
当检定结论为“不合格”时,出具证书名称为“检定结果通知书”。其结论为“不合格”或“见检定结果”,只给出检定日期,不给有效期,在检定结果中应指出不合格项。其他要求与“检定证书”相同。
凡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部分,或依据其他经确认的校准方法进行的校准,出具的证书名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校准证书一般应包含以下信息:证书编号;发出证书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被校准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编号;被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X年X月X日、校准日期:X年X月X日;本次校准依据的校准方法文件名称及编号;本次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配套设备的有关信息(名称、型号、编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测量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证书号及有效期等);校准的地点(如本实验室或委托方现场);校准时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值、湿度值等);依据校准方法文件规定的校准项目(如校准值、示值误差、修正值或其他参数),及其结果数据和测量不确定度;校准、核验、批准人员用墨水笔签名(批准人的职务可以打印),或经收钱的电子签名;本次校准的原始记录号,以及每一页的页号和总页数。如果校准过程中对被校准对象进行了调整或修理,应注明经过调修,如果可以获得,应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如果顾客需要对校准结果给出符合性判断,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所依据文件的哪些条款。关于校准间隔,如果是计量标准器具的溯源性校准,应按照计量校准规范的规定给出校准间隔。除此之外,校准证书上一般不给出校准间隔的建议。如果顾客有要求时,可在校准证书上给出校准间隔。校准证书内容表达结束,应有终结标志。
(1) 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试验后,应依据JJF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附录A的要求,出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型式评价报告封面包括:报告名称《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计量器具名称及分类编码)、报告编号、出具报告的技术机构名称。封里为注意事项和说明。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和委托的基本情况、关于型式的基本信息、型式评价的依据、型式评价所用仪器设备一览表、型式评价结果一览表、审查的技术资料及结论、型式评价结论及建议和其他说明。最后是签发是想,包括:型式评价时间、人员签名(含型式评价人员、复核人员、批准人)批准人职务、签发日期和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加盖型式评价专用章。报告的每一页都要有页号和总页数。
(2) 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时,应依据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系列规范出具计量检验报告。在JJF1070系列规范的附录中,给出了一般商品或特殊商品计量检验报告的格式。按照给规定计量检验报告包括报告编号、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受检单位名称、生产条件、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总体结论、报告说明以及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的签名、职务、日期。
进行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时,应依据JJF1244《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附录中给出的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检验报告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3)进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时,应依据JJF 1261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系列规范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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