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消防对电源及配电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0.1.1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图 11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示意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时,要尽量设计独立的供电回路,使电源能直接与消防用电设备连接,参见图 12。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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