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第二期)--- 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标准难以统一,《民法典》在典型合同中新增“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虽然仅有9个条文,但意义重大。“保理合同”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更合法、更规范,充分发挥保理行业在经济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保理的含义

即保(证)付(款)代理,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一、保理合同要点拆解 

一个对象

应收账款:指现在已经发生的或未来的应收债权,具体包括: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

(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两个合同

基础合同: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理合同: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三个当事人

债权人:收钱的一方

债务人付钱的一方

保理商:一般指银行等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保理合同流程:如上图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基础合同产生应收账款;

②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③债权人或者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债务人即有义务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保理商,如果不告知债务人,债务人则没有将该款项支付给保理商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

(1)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债务人,保理合同当事人为债权人、保理商

(2)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没有必然关系、互相独立,主要表现:

①基础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例:乙(债权人)与甲(债务人)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乙、丙(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合同》依然有效,丙依然可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要求甲、乙承担责任。

②基础合同内容变更,不影响保理合同的内容

例:乙(债权人)与甲(债务人)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付款方式、货款金额、供货地点等内容在《保理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变更,乙、丙(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合同》内容不因此改变。

  二、保理合同的作用 

1)提供资金融通(又叫保理融资):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等。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将未收取的账款转让给银行,以此获得银行的资金贷款)

(2)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定期或不定期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债权人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函件、法律文书、电话、上门等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通俗来讲,就是银行扮演催款人角色,协助债权人报告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以及向债务人催款)

(3)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指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管理范围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通俗来讲,就是银行要自己承担该笔账款坏账的风险,不能再要求债权人去偿还)

Q1:为什么银行愿意签订保理合同协助          债权人扮演催款人的角色?

保理业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之一,金融机构通过承担风险、提供金融服务等方式来赚取收益。

例:甲(债务人)欠乙(债权人)1500万元,乙现在亟需一笔款项,就与丙银行约定,将该1500万的元债权转让给丙银行,丙由此给乙1200万的融资款。这300万的差额即包括了丙银行提供1200万融资款的利息、保理服务费等各种费用。

Q2:为什么债权人愿意办理保理合同?

①增强资金流动性。企业运营、生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虽然企业拥有大量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但这些应收账款并不能及时转换为现金投入到企业生产中,为此企业需要付出部分代价将这些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资金;

②加强运营风险管理。企业担心应收账款存在坏账风险,付出部分代价将该风险转嫁给银行;

③强化应收账款管理。企业自身有大笔应收账款需要管理,通过聘请银行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企业管理应收账款。

  三、保理合同的类型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VS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回购应收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款给应收账款债权人。(通俗来讲,银行到期未收到贷款,既可以向债权人索要贷款本金、利息,也可以向债务人索要贷款本本金、利息)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通俗来讲,银行到期未收到贷款,只能向债务人索要贷款本金、利息,不能再找债权人)

明保理

VS

暗保理

明保理(通知型或揭露型保理):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每单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应收账款转让即对债权人发生效力的保理。(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在保理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告知债务人债权被转让的事实。)

暗保理:(不通知型或保密型保理):指保理合同签订后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出现后,保理商才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保理。(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在保理合同签订后等到某事件发生后才告知债务人,其目的是①债权人(卖方)担心债务人(买方)知道自身经营状况或信用状况不佳,从而导致债务人(买方)不与自己合作影响经营业务。②对债务人(买方)财务造成麻烦,本来只需要把账款给债权人即可,但债权人办理保理后需要将账款给合同第三方的银行,为避免债务人不配合,待约定事项发生后再告知债务人)

案例

案例1四川科迪公司与某工程局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向某工程局供货总价款120万元,该笔款项2021年6月30日到期,四川科迪公司当前需要扩大生产,亟需大笔资金,但前期的供货款均未收回来,为尽快融到资金,遂与建设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银行,保理类型为暗保理、有追索权保理,随后建设银行向四川科迪公司提供100万融资,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避免某工程局误会四川科迪公司资金状况不佳,四川科迪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货款到期前才发函告知某工程局该笔货款已办理保理的事实。2021年12月31日前某工程局未如期向银行清偿该笔贷款,建设银行有权向某工程局提出要求支付该笔融资款,也可向四川科迪公司主张该笔融资款。

案例2:蓝天公司与某工程局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截至目前,已欠付某工程局工程款4200万元,某工程局认为该笔款项近期难以收回,为尽快回笼资金保持公司现金流稳健,遂与招商银行签订《国内保理合同》,随后告知蓝天公司该笔货款已办理保理的事实,保理类型为明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招商银行向某工程局提供4000万融资,2020年12月31日到期。2021年1月1日后,招商银行只能向蓝天公司索要该笔款项。通过此种方式,某工程局以200万的代价获取工程款并将坏账风险转嫁给招商银行以此避免自身应收账款长期回收不来的风险。

法条索引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图文:张坤

编辑:蔡叶欣

审核:邓斌

中建三局安装公司西南(轨道交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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