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企业董事任职考核的建议

文 · 侯志宏

西姆国有经济研究院资深咨询师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年企业管理咨询经验

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链条的中间环节,既是所有权代理人,又是经营权委托人,健全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运作,对于国企治理能力的提升,对于实现国有出资人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对于提高国企运营效率,对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成效,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认为董事会建设是国企改革的最后一招。

目前,大多数国有法人企业都建立了董事会,但是普遍存在董事结构不优、董事会决策缺乏专业性支持、没有建立董事考核评价体系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董事的任职和考核管理,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

一、严把董事的选聘任职

董事是由股东推荐,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严把董事选聘,提高董事的任职能力是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的关键。对于董事的任职,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品德方面,德才兼并、以德为先,董事对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董事的品德怎么样,通过企业的决策,会对企业经营理念、企业价值观的形成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董事需要为人正直,遵纪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一般情况下,不应该有过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情况。

二是专业能力方面,为提高董事会的专业决策能力,应该建立知识结构和能力互补的董事会,董事或者是行业方面有专长,有比较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或者是结合企业发展的需求,在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法律、投融资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具有某一方面的专长。

三是通用的能力方面,从董事本身参与公司决策、监督企业运营、决定公司战略的角度,应该具备一些共同的能力,比如: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无论是国有股东还是非公资本方股东,对于派出的董事都应该有明确的董事任职要求,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能力素质不行,不符合公司发展的要求,就不应该推荐到公司,否则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董事会决策质量,影响公司的发展。

二、董事考核进行年度评价的必要性

根据《公司法》,对于董事的考核评价,属于股东会的权利,对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上级股东单位可以组织对董事进行统一考核,但是对于股权多元化的、混改后的企业,对于其他股东方推荐的董事作为控股股东很难进行统一的考核,这样一来董事履职能力如何,对于公司发展起到的作用和价值如何,就缺乏全面及时的反馈信息,对董事考核不考核纯粹成为派出股东行为。事实上,就算是上市公司,绝大多数股东会对董事履职事都缺乏及时的考核评价。

鉴于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的关键作用,如果任期内不称职,等到三年期满后通过是否更换来体现股东对其履职成效的考核,往往会对公司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公司的长远发展。如果可以对董事的履职能力进行一个及时的评价,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推荐,在任期内的每个年度,对于董事应该进行考核评价。这样对于董事三年任期届满后进行总体考核评价也会形成更丰富、更客观的参考依据。

三、对董事考核评价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即使是混改了的企业,集团多数还是会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可以将集团对企业的考核结果作为对董事考核评价的组成部分。但是,与经理层不同,公司董事的类型比较多,有执行董事、股东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而且执行董事和股东董事可能是非公资本方派出的董事,不同的董事发挥的作用差异很大,作为对其担任公司董事角色的考核,对于执行董事来说,如果直接承担日常经营任务,集团或上级单位业绩考核结果可以占有多一些的权重,对于其他的董事,由于不直接参与经营,不适合占有较多的权重。

因此,对于董事的考核,更多需要从董事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性的评价。职业操守包括公司忠诚度、诚实正直、公司荣誉感、个人信用等方面,履职能力包括专业能力和通用能力两个方面,勤勉程度包含工作责任心、学习意识、公司重要事务关心和支持力度等方面;工作实绩主要是工作报告的质量、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督促和指导,以及董事会出席情况等方面。

根据董事的不同,定性评价的评价主体和评价权重也应有差异,一般情况下,董事长、监事会可以对其他所有董事进行评价,并占有一定的权重。另外,董事之间互相评价,也应该占有少量的权重。

四、对董事考核评价的执行

由于股东会往往难以直接组织对董事的考核,特别是股权多元化、混改后的企业,实际操作上需要通过公司其他机构来执行,最后交给股东会确认,理论上由谁来组织考核不应该造成考核结果的差异,但是实际上操作中,为保证公平性,对于董事的考核评价具体组织执行,主要存在三种方式:

一是由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负责执行,优点是专业委员会本身参与董事会的工作,对于董事的了解更深入,缺点是专业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专业委员会委员本身也是由董事构成,客观性不够。

二是由监事会负责执行,优点是监事会本身具有监督董事会运行的职责,通过考核可以促进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缺点是监事会主要责任是监督,对于董事工作本身的价值并不是关注重点,了解程度不够。

三是由董事会办公室来执行,优点是董事会办公室与董事接触较多,对董事会运作和董事的工作情况有深入了解,缺点是董事会办公室受董事会和董事的领导,客观性不够。

此外,也可以考虑引进第三方外部机构对董事履职进行评估,优点是立场相对比较客观,缺点是成本高,而且第三方机构对董事的工作并不是很了解,能力也是参差不齐。

因此,无论采用哪种执行方式,都存在不足,没有非常完美的方式,应该根据公司和行业特点选择,对于董事会规模比较大,各专业委员会运作比较规范的企业,可以由专业委员会组织考核,对经营风险防范要求更高的企业,可以由监事会来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作为对董事考核评价的补充。

五、董事的履职待遇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公司法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会的权利,对于执行董事,已经在公司领取报酬,不需要再给专门的董事津贴。对于非执行董事,应该给予与其履职能力和投入精力相匹配的津贴待遇,津贴太多太少都不合适,特别是对于独立董事,对其专业能力要求比较高,给的津贴太少,对其来说有没有根本无所谓,考核评价就没有意义。

对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应该直接与董事津贴挂钩,平时发放一部分,预留一定比例作为考核津贴在年度考核后发放。如果年度被评为称职的,津贴全额发放;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考核津贴按一定比例发放;被评为不称职的,津贴预留部分不予发放。

对于董事的考核评价关键还是要与其是否可以继续履职相结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应该及时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议案。

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董事的履职能力是对董事会的授权是否“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的保证,对于董事的任职考核,根本目的还是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打造高效的董事会,必须持续提升董事的履职能力,让董事真“懂事”,不能让董事成为企业的摆设和花瓶,董事会变成企业的养老院、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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