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明确赋予平台企业安全责任 避免责任转嫁以及降低赔偿
FOCUS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增的内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引起了全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根据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网上外卖用户达4.69亿。这一庞大的数字表明:当代中国的数字社会发展日益蓬勃,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助力社会发展的功能也愈发不可替代。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新消费趋势进一步凸显,行业覆盖内容更加丰富多元,对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提出了更新且更高的要求。
近些年,关于加强对网络平台及平台上诸多企业监管的呼声一直不断,促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紧出台。即便如此,之前的平台经济监管依旧存在一个较大的盲区,即平台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这也正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要着力解决的。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到骑手为了准时甚至提前送达,经常违章行驶,其目的或是获取相应的积分、奖励,或是避免因未准时送达导致投诉或者差评所带来的损失。这使得涉及外卖骑手的致害案件层出不穷。致害结果(包括对他人的损害,也包括骑手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发生后,如果责任在骑手,那么,一般按照侵权赔偿予以解决即可,实际上,骑手既要赔偿客户损失,还要接受平台企业的相关惩罚性处理。但这样做有三大问题:第一,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基本理念。“安全生产”要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达到“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才是最终目的。第二,平台企业会采用非法约定的方式转嫁责任或降低赔偿成本,骑手的从业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甚至会牺牲自身的生命安全。第三,即使平台企业承担了致害的所有赔偿责任,在没有明确赋予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难免还会抱有侥幸心理。因此,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所增加的第二款之规定,旨在明确赋予平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使其消除侥幸心理,切实履责,这样既有益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也有益于保障其他相关主体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10件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时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并明确“996”“007”的工作制度是违法的。这更加彰显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增加第二款的实践价值和制度意义。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