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法治上线回应数字时代,法律科技融合已来
文/陈根
依法治国始终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前进。在持续发展进化的数字时代,一方面,伴随着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互联网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传统法律体系向数字世界延伸;另一方面,法律与科技的融合成为显著的发展趋势,给法律的发展和进化开辟了新天地。
显然,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演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不断拓展司法系统的应用边界,不断夯实司法中技术应用的细节。法律与科技的融合成为数字时代下的必然趋势,科技将给法律带来一场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变革。
当然,法律与科技的融合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必然要经历认识以及应用的演进,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融合,持续深化。法律拥抱科技,科技重塑法律已然成为时下重大的命题之一。
数字技术助力法院上线
法律拥抱科技的第一阶段,就是法律信息和流程的数字化、在线化。事实上,这一阶段已经持续了多年,并且目前仍在持续进行中。法治上线使得人们能够在网络上寻求司法服务,并通过网络的信息系统获取有关司法流程、选择和替代方案(包括法律替代方案)的信息。
其中,互联网法院就是法律信息和诉讼流程的在线化的一个重要代表。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依托互联网发展的规模优势、应用优势和产业优势,将推动互联网司法发展纳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分领域、分步骤、分层次统筹推进。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互联网司法应用领域不断扩展,网络平台日趋丰富多元,诉讼模式向网络化、智能化演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实现了从技术运用到机制变革,从诉讼程序完善到实体规则治理的历史性发展。
首先,互联网法院将法律与科技的应用领域由司法公开向全流程全方位拓展。比如,中国法院将司法公开作为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重要切入点。自2013年以来,中国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庭审公开、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四大平台建设,先后建立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不断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同时,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中国法院不断推动互联网司法实践向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等领域延伸,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诉讼服务体系,打造网上调解、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一体化、一站式在线解纷模式,逐步实现互联网司法全流程、全方位覆盖。
其次,互联网法院令法律融合科技的平台载体由单一维度向多元化系统化延伸。互联网司法平台建设从官方网站、内网办公系统起步,逐步建成覆盖全国法院的内外专网、移动网络和办案平台,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备。
2016年,“智慧法院”建设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截至2019年6月,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体系已基本建成。这不仅实现内网审判业务与外网诉讼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服务平台也从电脑扩展至移动终端,与政府机关、行业组织、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企业联通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初具规模。
最后,互联网法院推动诉讼模式由线性封闭向集成开放智能转变。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司法活动和诉讼方式从时间线单一、场景封闭、参与方固定的传统模式,逐步转向时间线开放、场景灵活、多方参与交互的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
各地法院大力推动各项诉讼活动在线完成,通过庭审语音识别、电子证据展示、文书自动纠错、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智能辅助办案、审判流程管理等模块化应用,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将个体分散的司法实践和经验,深度集成整合为开放、共享、智能的综合运用模式。
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成立,作为专门负责互联网案件的新型法院,不仅建立了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审判模式,而且创立了具有互联网特点的在线程序规则。
《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显示,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三家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80819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3/5和1/2,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
可以说,在法律与科技融合的第一阶段,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既是法院的一场数字革命,也是当事人接近司法正义的一条捷径;既是提高法院“数据治理”管理能力,提升法院“数字辅助”服务水平的一次变革,也是法院建立信息资源智能服务体系的基础。
从法院上线到智能司法
法律与科技融合的第二阶段,就是法律活动的智能化、自动化。其中,法律大数据分析的发展和司法机器人的出现使得立法、司法、执法及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和企业法务)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自动化、智能化发展趋势。
在司法智能化应用的背景下,各地已然开始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探索工作。从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功能设计和实践效果来看,智能辅助系统可以提供相对标准化的决策模式和诉讼流程,在审理过程、办案程序、决策输出方面进行指引和监督。基于此,人工智能法院的建立有了实现的可能。
凭借人工智能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和反应速度,人工智能可以帮助法官面对海量的法律规则和案例,提供相对标准化的决策模式和诉讼流程,在审理过程、办案程序、决策输出方面进行指引和监督。
审理过程的智能指引方面,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中,不同功能模块共同完成审理过程的数据化、清单式指引,可以缩减司法人员对于单个案件的工作时间,提高司法供给能力。人工智能融合审理过程,一是对涉案证据的智能审查及瑕疵提示;二是实现庭审同步语音转录及智能示证;三是实现融合检索推送。
在办案程序的智能监督方面,实现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前提,是案卷电子化以及案件流程的“线上留痕”。因此,在数字化办案平台的基础上,智能辅助系统通过依托法院网络及终端设备,可以实现审判流程的智能监督。一方面,系统可以对审判节点进行动态监控,另一方面,通过偏离度预警促进“类案同判”,从而改变审判运行模式,促进审判能力及审判体系的现代化。
在促进司法决策的优化输出方面,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指向,在全流程要素抽取、全节点联动监督的前提下,人工智能可以将资深法官的类案裁判经验、证据规则经验转化为智力支持,为法官最终的司法决策提供优化参考,包括构建预测模型,提供决策参考和实现模板化纠错,优化司法文书,进一步促进经验传承、统一裁判尺度。
因此,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以瑕疵提示指引审理过程,以节点监督再造审理流程,以预测模型优化决策输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管理,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尽管现阶段人工智能还不能完全胜任法官之职,只是为司法人员提供智能指引,但在人工智能法院的必然趋势下,人工智能法官也将进入司法系统。究其原因,人工智能法官能在最大程度上剔除个人的情感以及外来的权力干预,可以严格的按照法律的契约精神进行执行,从而培养国民总体的法制意识。不论是何种意义上的“人为”干预,都是对法律的的亵渎,是对法制契约精神的极大破坏。
人工智能法官的技术逻辑令其严格按照法律标准与司法程序进行司法,使其司法公平公正性不再被质疑。而对于人工智能法官这一技术实现而言,目前唯一存在的问题,就是具体司法实践的经验。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国家层面组织一批法律专家,从过去的范围内挑选有代表性或者典型争议来进行公平公正判决的案件,形成案件库。然后,将这些经典的司法实践案件投喂给人工智能法官,最终形成优异的司法实践经验。
而这个数据库主要由两方面的司法实践案件所组成,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平公正的审判案件;一方面是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典型的胡乱做为的案件,比如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朱慧呀法官等这类年轻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滥用权力践踏法律的胡乱审判案件,也需要建立案件库投喂给人工智能法官,让其通过机器学习识别一些司法实践中胡乱做为的案件,以确保人工智能法官更可靠的遵行法律的标准进行解读、执行、实践、审理、审判。
显然,人工智能接入司法,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将重塑司法职能。当人工智能法院走向成熟,技术逻辑下的司法公平公正不仅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也会提升司法的治理水平。可以说,法律与科技融合的第二阶段,对于护航法制中国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当下,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深度交融发展,是社会变革不可逆转的根本趋势。法律与人工智能的研究也必将成为主流领域,且对多学科交叉互动的要求越来越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给法律的创新和进化提供了新的机遇,更将主导法律实践。
当然,社会发展反身性的客观存在,可能会形成人工智能的司法介入、司法价值与司法改革之间的悖论、背离问题。同时,人工智能作为司法智能化前提的数据信息,可能存在算法与算力不够不足的问题。
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放弃不断优化和改进司法智能化的障碍。只有紧跟时代科技步伐,从人民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摒弃人工智能对司法公正实现的干扰,从司法供给侧改革出发,才能真正利用技术改善人们接近司法、实现正义的途径,真正升级改造司法系统、提升司法效率,实现全球数字法治未来发展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