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有新变化,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好消息!
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关事宜。据此,非广西户籍的居民可以持居住证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门诊看病可获得的报销上限,也从此前的每年200元提升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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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西籍居民也可以在广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此前,大部分户籍不在广西的居民,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往往得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这给那些长住广西的外地居民带来了不便。此次《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做出新规定,允许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在缴费标准上也一视同仁——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记者了解到,目前,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在财政补助标准方面,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550元;在个人缴费标准方面,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8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通知》还规定,在广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也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广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限额提高至300元
当前,广西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统筹支付制度,参保人在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看病时,每年最多可获得报销200元。《通知》将该报销上限由每人每年限额200元提升至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则由个人承担。该年度限额支付额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通知》还做出了这些新规定——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中,严重精神障碍这一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 (情感 )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根据规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想获得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合规门诊费用,要选择至少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通知》施行后,各统筹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域内将门诊统筹服务点扩大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这扩大了参保人选择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的范围,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门诊统筹制度可提供的医疗服务水平。
《通知》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