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主张结算工程价款受诉讼时效限制
承包人主张结算工程价款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适用】
1.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结算工程价款有诉讼时效限制
通说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应无诉讼时效限制,但一般不应超过《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这在实践中也没有争议,但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衍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目前在理论界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所以,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但未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请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2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定:“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征求意见稿的观点来看,虽然对无效后诉讼时效的计算时点有不同的方案,但对于应当有诉讼时效这一点来说是没有异议的,否则,只要以合同无效为由任何时间都可以主张相关请求权,对于漠视或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当事人将没有任何约束。
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时点来说,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果的角度来考虑,笔者比较同意方案三。理由是,就《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参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来看,从有关判例对无效合同工程价款利息都予以支持的现状来看,第2条的规定也包含了参照有效合同支付时间的意思。既然支付时间是被参照的,那么其就应当有时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时效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比较合理。
主编:朱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