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
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 X现金发放中 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 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是因为侵权受伤的,伤残鉴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复到稳定的状态。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向法院起诉维护民事权益的时效为年,因此,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医院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1、人体残疾等级、工伤残疾等级鉴定。是指对各种损伤后遗留人体组织器官缺损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但其中需要通过视觉、听觉、男性性功能等人体功能实验室检验与评定、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的鉴定,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功能检验与评定资质。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对各种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例如:重伤、轻伤、轻微伤)。

3、护理依赖和护理人数的鉴定。包括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而需依赖他人护理及其依赖程度的鉴定(指定残后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情形);还包括护理期间所需护理人数的鉴定。

4、医疗终结时间和人体损害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包括人体损伤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5、其他法医赔偿学鉴定。包括医疗依赖的鉴定,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和后续诊疗费用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医疗辅助器具的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因伤或者因病致劳动能力丧失及其丧失程度的鉴定。
7、伤病关系鉴定。是指人体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8、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是指依据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推定损伤形成的时间。
9、致伤方式和成伤机制的鉴定。是指形成损伤的具体方式和致伤物的分析、推定,以及从病理生理学、生物力学等角度对损伤的发生机制作出分析、判断。
10、同一性认定,也称“个体识别”或“身源推断”。是指依据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鉴别损伤及其身源,判别鉴定对象是否具有一致性。
11、视觉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视力、视野以及其他视觉功能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2、听觉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听力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也包括对是否聋哑人的鉴定。
13、性侵犯与性别的鉴定。包括对强奸、猥亵、性虐待等非法性侵犯和非正常性行为的鉴定;还包括对性别的鉴定。
14、诈伤、诈病、造作伤的鉴定。是指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人为造成身体损伤或者扩大、加重原有损伤的鉴定。
15、周围神经功能、嗅觉功能、前庭平衡的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上述人体特殊功能分别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6、医疗纠纷鉴定。是指采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以及对医疗产品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17、骨龄鉴定。是指采用法医人类学的理论与技术以及医学影像学的方法,对青少年的骨骼发育状况和程度进行检验,并作出骨龄的分析、推断。
18、保外就医鉴定。是指因疾病需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医学问题的鉴定。
三、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鉴定。一般不接受个人名义委托鉴定。

2、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如交通事故或其他鉴定,需提供其相关单位机构的委托书。

3、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司法鉴定所鉴定

4、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5、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6、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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