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是因为侵权受伤的,伤残鉴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复到稳定的状态。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向法院起诉维护民事权益的时效为年,因此,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医院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1、人体残疾等级、工伤残疾等级鉴定。是指对各种损伤后遗留人体组织器官缺损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但其中需要通过视觉、听觉、男性性功能等人体功能实验室检验与评定、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的鉴定,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功能检验与评定资质。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对各种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例如:重伤、轻伤、轻微伤)。
3、护理依赖和护理人数的鉴定。包括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而需依赖他人护理及其依赖程度的鉴定(指定残后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情形);还包括护理期间所需护理人数的鉴定。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鉴定。一般不接受个人名义委托鉴定。
2、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如交通事故或其他鉴定,需提供其相关单位机构的委托书。
3、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司法鉴定所鉴定
4、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5、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6、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