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使用权≠所有权?

我房地产公司利用地下基础设施(非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造的停车场,与购房人签订合同转让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价款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复机构: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1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未涉及产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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