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不完善的几点法律问题的分析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件之一,是公司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公司宪法的重要地位。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及其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章程起到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笔者从事企业登记工作几年来发现,目前绝大多数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章程意识非常淡薄,登记时随便在网上下载模板不加更改的使用,甚至根本不了解自己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忽视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中的作用,仅将其视为公司设立的普通法律文件。在登记过程中,对于章程中不合法的规定,登记受理人会提醒股东修正章程,但很多股东都觉得提交章程给登记机关只是个形式、是走过场,没有必要那么较真,完全没有意识到公司章程与自身的权利义务有关,与公司的运营发展密切相关,不了解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章程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法律风险

(一)、照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弱。很多公司的章程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导致其公司完全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公司发生内部争议时,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可操作性弱。比如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样笼统的规定就需要股东自行在章程中约定担保限额,但是绝大多数章程都没有增加相关内容。

(二)、照搬他人公司章程,对自己公司的独特处针对性不强。每个公司都是独一无二的,与其他公司不同的。公司股东的组成、主营业务、发展规划等,这些要素都可以成为影响章程内容的因素。如服务类公司与生产类公司不同;资合性较强的公司与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也显然不同。如果不加考虑的完全照搬他人公司的章程,不针对自己公司的独特要求作改变,对公司的整体发展、事务的处理都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章程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致使相关条款无效。虽然市场经济行为下意思自治的原则越来越普遍和重要,但章程中的约定事宜不得突破法律的硬性规定。笔者在登记工作中经常发现股东提交的章程有违反法律的条款。比如:约定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期限一届超过三年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如果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召集或表决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会议决议被撤销或无效。也有股东认为,遇到问题再纠正。这当然可以,但是耗费的时间、精力、人财物都是成本,公司运营应当尽量降低成本才对。

二、章程中应当注意的几点

(一)、法定与约定。《公司法》等公司登记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分清哪些条款是硬性规定、哪些是可以由股东自行约定的。条款中有“应当”、“必须”等词语的一般情况下为法定不得擅自改变。而不少条款里都有“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句。这说明在合法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约定改变公司法对应条款的默认规定。

(二)、权利与约束。章程的规定既充分体现了股东的权利,也是约束股东的有力武器。一些股东认为,公司是自己出资设立的,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还存在大股东一言堂,小股东基本利益无法保障的情况。《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出资少的小股东,也可以通过在章程中约定享有较大的表决权,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揭开法人的面纱”,同样也是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地位。任何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应当得到维护,但权力应当得到约束。

(三)、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公司章程包含了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通常股东比较重视实体性规定,比如出资额、出资日期等。但是对程序性条款就觉得无所谓,比如会议通知应提前多少天,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要求。程序和实体是相辅相成的,程序与实体并重早已成为法律界共识,程序不合法或不合规,实体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公司章程的几个重要途径

(一)、工商登记对章程的审查。虽然工商登记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但是登记审核人员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之注意,对章程内容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请当事人更改,否则公司股东间因章程规定与法律规定不同产生纠纷时,登记部门会非常被动,甚至会承担诉讼风险。登记工作人员有义务提醒当事人重视章程的制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有责任规范公司章程,指导公司完善章程内容。

(二)、为维护自身权益,股东自觉规范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公司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分配经营利润的有效保证。如果章程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硬性规定会使该条款无效,很可能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维护自身切实利益的动因,当股东充分了解到章程对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性会极大的提高其对章程的重视程度。股东自身的重视,才是完善章程内容、避免潜在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

(三)、公司相关方对章程的重视,促使公司完善章程。虽然公司章程只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约定,对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及公司本身形成约束力。但如果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不完善,对公司及股东的权力、约束模糊不清,不能说这样的公司是一个好公司。如果在交易或合作中,对方要求查看章程,然而己方提供的章程漏洞百出的话,恐怕不会太令人放心。相关各方的重视,将促使公司加强对章程的重视和完善。法律意识的提高及多方共促局面的形成,将极大程度的提高章程的水平,减少章程漏洞,维护公司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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