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鑫学习课堂】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l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必行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上述(1)至(3)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