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招标阶段未提出漏项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工程量漏项争议

法院裁判理由:涵洞漏项。鉴定意见:这属于在招标前应该解决的问题,如果对清单工程量有疑问应该要求招标人答疑,当时招标过程中是否招标答疑,送鉴定资料中没有找到,如果各投标单位都没有提出此问题,应该视为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已考虑这部分费用在其他已列清单项目单价中。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4条之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一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问题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过招标答疑,视为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应该视为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已考虑这部分费用在其他已列清单项目单价中。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4条之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故鉴定机构不另行计费符合合同约定,一审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鉴定意见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4条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认定该项不另行计费,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川越公司未提供长江设计公司、水利水电八局承诺对该项另行计量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三言两句:对于公路工程来讲,涵洞属于二级子目,即涵洞的漏项属于重大的漏项。因此客观上讲,施工单位在投标的过程中不可能将如此大级别的子目分摊到其他单价中。但从法律逻辑上看,最高院的处理结果也没有任何问题。我们查了一下,本案中关于涵洞价额并不高。如果涵洞价值达到了总工程的一定比列,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会更加谨慎,其结果也会迥然不同。因此,我们在引用案例的过程中,不要一味地引用该案例的结果,而要全面分析已判案例与待证案例之间的差别。哪怕仅是数量的差别,也会导致结果的不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承包人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复核工程量清单,如果出现大的偏差,要及时向招标单位提出异议,以期在招投标阶段将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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