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研究4,朋友圈发广告是普通诈骗还是电信诈骗?
诈骗罪研究4,朋友圈发广告是普通诈骗还是电信诈骗?
这几天,小伙伴拿一份检察院的起诉书和量刑意见书给我看,被告人张三在朋友圈发广告卖游戏账号诈骗了32000元,量刑3年,问我量刑为什么这么重。我们先看三组数据,第一组,诈骗罪全国标准,3千起刑(诈骗3千元以上构成诈骗罪,判三年以下)、3万3年(诈骗3万以上50万以下,判3年以上10年以下)、50万10年(诈骗50万以上,判10年以上);第二组,诈骗罪深圳标准,6千起刑、10万3年,50万10年;第三组,诈骗罪当中的特殊情节电信诈骗犯罪,按照全国标准,也就是3千起刑、3万3年、50万10年。深圳作为经济相对发达一些的地区,量刑标准稍微放宽了一点,但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是从严处理,按照全国标准。说回上面的诈骗3万2,按照深圳标准应该判3年以下,为何检察院量刑3年,检察院不至于搞混淆量刑标准。尽管案件到了法院,小伙伴也马上和检察院沟通,检察官的态度是,朋友圈发广告是通过电信网络方式,应该认定为电信诈骗,按照全国标准,3万以上就是量刑3年,3年已经是最低量刑了,没得少了。刑辩律师当然也支持国家从严打击电信诈骗,但朋友圈发广告是普通诈骗还是电信诈骗,这是一个很严肃的诈骗性质认定问题,毕竟,电信诈骗量刑太重了,1万就1年。是不是电信诈骗,确实有争议,我帮小伙伴一起研究学术论文和以往案例,发现,一半支持认定电信诈骗,一半认为属于普通诈骗。我反问小伙伴,之前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你没和检察官沟通过这个定性吗,现在才研究,案子都快跟丢了。小伙伴委屈的说,家属三天前才委托我,昨天刚拿到起诉书和量刑,都还没约上看守所会见,我都没见到当事人,如果早点接手,我肯定会和检察官重点沟通这个问题。更深层次对比研究发现,珠三角和东部沿海地区,才有法官在判决书中说理论证朋友圈发广告属于朋友圈闭环,不属于电信诈骗要求的向不特定人群发送信息,朋友圈这个电信网络只是一个工具,不是手段,故只能认定为普通诈骗;而内陆城市的判决书都基本上认为只要通过电信网络就是电信诈骗,就应该从严处罚。我个人和小伙伴都倾向于第一种,朋友圈发广告的对象是特定人群,一个人的微信好友是有限的,和应该从严打击的电信诈骗将虚假诈骗信息发布在浩瀚的互联网上,是有本质区别的。也希望小伙伴能够有效的说服法官检察官,让小伙伴的当事人得到适当的处罚。最后,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