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请牢记,这三种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今年3月,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每月仅拨付部分人工费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另将约10万元人工费每月拨付至施工总承包方设立的其他账户。

面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其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表示很“自信”,认为自身并不存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

那么,建设单位此种拨付人工费的方式真的是合法的吗?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实践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拨付农民工人工费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未及时足额拨付。即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二是未拨付至规定账户。即建设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是混合拨付。即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工程款混合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案中,该项目建设单位将部分人工费用拨付至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就属于以上第二种情形,违反了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规定。据此,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知识延伸:

一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资与工程款相混淆,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保障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最大程度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发生。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薄克国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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