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合同修改要点

一、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有两种方式,一是订立居住权合同,二是以遗嘱方式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三、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义务,但因为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无维修义务。

四、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

六、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房屋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以及出租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接到通知后15日。

八、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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